复垦耕地补偿金如何主张?无效合同下的法律维权案例
案情简介:原告胡某是被告某村的村民。2013年9月初,在镇、村两级的同意下,胡某对村集体所有的、面积为4967平方米的西北坡北沙坑进行了回填复垦,使其恢复为具备种植条件的耕地。2013年9月30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了《复垦协议》,约定回填费用为74500元。胡某依照协议内容完成了复垦工作,并通过了被告的现场验收。自1998年起,被告某村村民委员会将2793平方米的集体耕地交给胡某耕种,作为抵顶拖欠其的卫生员工资,但双方未签订正式协议明确工资欠款金额及耕种期限。2013年11月,这两块土地被某公司征用,土地补偿款由被告领取。随后,被告召开村委会会议,讨论胡某复垦耕地及抵顶工资耕地被征用后的补偿分配方案,并于2013年12月5日组织村民代表大会,决议对胡某不予进行经济补偿。
法院判决:被告应赔偿原告745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之间签订的《山坑复垦协议》属于对村集体财产的处分行为,但该协议未经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应属无效合同。原告在协议签订与履行过程中并无过错,因此对其因无效合同所造成的合理经济损失,被告应承担赔偿责任。依据协议内容、现场验收情况及相关计算,原告共投入资金74500元,被告应予以赔偿。至于抵顶工资的耕地被征用部分,因该地块属于村集体耕地,且双方未签订明确的耕种协议,补偿方案虽经村民代表大会讨论,但未明确胡某的权益,导致其实际经济损失难以计算,故原告要求按每平方米18元标准获得补偿的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八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四条之规定,法院判决被告某村村民委员会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胡某支付赔偿金74500元。
律师说法:如何主张补偿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合同无效的情形包括: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以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本案中,胡某与村委会签订的《山坑复垦协议》属于对村集体财产的处分,但未经过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因此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协议无效。对于因无效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若无法返还或无返还必要,则应折价补偿。因此,原告有权依据法律规定,向村委会主张相应的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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