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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探矿权未经批准是否有效?法院判决解析与法律提醒

合同纠纷 3年前 (2023-07-17) 浏览 174

案情简介:
2012年12月31日,国土资源部向被告某矿业有限公司颁发了《矿产资源勘查许可证》,授予其在某地铅锌多金属矿区进行勘查的权利,勘查面积为20.67平方公里,有效期至2014年10月8日。2014年5月10日,被告某矿业有限公司将该矿区的探矿权以包干方式转让给原告李某甲、李某乙,并签订了《某矿业有限公司某地铅锌多金属矿探矿权项目槽探工程包干协议》。协议约定:
1. 槽探过程中探明的铁矿产品由乙方自行寻找销售渠道并承担所有槽探费用,探出的铁矿石按税后30元/吨支付给甲方,其他矿种另行协商;
2. 乙方需向甲方缴纳10万元保证金,以确保工程顺利进行(若在槽探过程中未探明5000吨铁矿石,该保证金不予退还);
3. 工程施工期间的所有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并完成,同时需协调好当地村民及林场的关系;
4. 施工安全责任由乙方全部承担,与甲方无关。

协议签订当日,原告李某甲已缴纳保证金10万元。然而,由于协议约定的勘查范围位于某地林场管辖范围内,属于林业用地,林场明确禁止原告进行探矿活动。因此,原告李某甲、李某乙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
1. 确认合同无效;
2. 被告某矿业有限公司返还保证金10万元,并赔偿挖机租金23800元、误工工资18000元及利息8000元,共计149800元。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系探矿权转让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六条之规定,探矿权的转让必须依法批准,且禁止以转让探矿权牟取非法利益。被告某矿业有限公司在未取得合法批准的情况下擅自将探矿权转让给原告,违反了国家强制性法律规定,因此该转让协议应属无效。

原告李某甲、李某乙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关于保证金返还请求,法院认为其合法合理,应予支持。至于原告提出的挖机租金、误工工资等损失赔偿请求,法院认为原告在未获得合法批准的情况下擅自与被告签订协议,自身存在过错,相关费用应由其自行承担,故不予支持。

律师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合同无效的情形包括: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本案中,存在两个主要争议焦点:一是原、被告签订的包干协议是否合法有效;二是原告请求被告返还保证金并赔偿租金、工资等损失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根据法律规定,探矿权转让必须经过依法批准,被告作为探矿权人,未经批准擅自转让,违反了法律强制性规定,因此该协议无效。对于因无效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若无法返还或无返还必要,则应折价补偿。因此,原告有权依据法律规定,要求被告返还已支付的保证金。

综上所述,本案提醒我们:合同双方在签订和履行合同时,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依法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如遇合同纠纷,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以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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