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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签劳动合同用工一年内应支付双倍工资,劳动者维权需注意时效

合同纠纷 3年前 (2023-07-17) 浏览 170

案情简介:2012年8月27日,张某入职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从事水电管理工作。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且公司也未为张某缴纳社会保险。自2014年5月31日起,张某停止到公司上班。2014年6月7日,张某向劳动仲裁机构提出仲裁申请。仲裁裁决认为,公司未与张某签订劳动合同,应支付其未签劳动合同的另一倍工资5.5万元及经济补偿金1万元,合计6.5万元。公司不服该裁决,向法院提起诉讼。一审法院判决公司应支付张某未签劳动合同的1倍工资14597.7元及经济补偿金1万元,共计24597.7元。张某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律师说法:根据《劳动法》相关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但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双倍工资。此外,劳动者如需通过劳动仲裁维权,应注意仲裁时效,应在离职之日起一年内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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