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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家出走十年后回来诉请离婚 法院会把孩子判给他吗

婚姻家庭 2年前 (2023-07-18) 浏览 150

案情简介:离家出走十年后回来诉请离婚

1996年原告与被告相识,同年9月12日双方在石屏县龙武镇人民政府登记结婚。1997年12月16日生育长女张XX1,2002年11月5日生育次女张XX2。2002年原告怀孕5个月时,双方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被告为防止原告离家出走,将原告的身份证和全家人的户口本等证件携带身上。2003年,原告独自回到娘家生活,开始与被告分居。长女张XX1、次女张XX2一直随被告共同生活。2007年4月27日,原告回到被告家,两天后原告再次离家出走。双方现无夫妻共同财产,无夫妻共同债权。2014年1月6日,原告以与被告的夫妻感情已破裂为由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原告与被告离婚;原、被告双方各抚养一个小孩,抚养费各自承担。被告辩称,如果原告补偿被告精神损失费及抚养费共计人民币98600元,被告同意离婚,但两个孩子的抚养权应归被告。如果原告达不到其要求,被告不同意离婚。

法院判决:准予原告矣XX与被告张XX离婚,次女张XX2由被告张XX抚养,原告矣X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每月给付被告张XX小孩抚养费人民币3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中,原、被告双方从2003年开始分居生活,至今已有10年之久。经调解无和好可能,故本院确认双方的夫妻感情已破裂,准许原告与被告离婚。

本案中,长女张XX1已年满十六周岁,在外打工,能够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对张xx1不存在给付抚养费问题。原、被告分居后次女张XX2一直随被告及被告的父母一起共同生活,已建立了一定的感情基础,且张XX2本人也愿意随被告一起共同生活,本院确定张XX2由被告抚养,由原告每月给付小孩抚养费300元至张XX2年满十八周岁时止。

律师说法:抚养费数额如何计算

抚养费是父母或其他对未成年人负有抚养义务的人,为未成年人承担的生活、教育等费用。

夫妻离婚后,孩子与父母的关系并不会改变,不予孩子生活的一方一样要承担抚养义务,给付抚养费。子女抚育费的数额,考虑以下三个方面:①子女的实际需要; ② 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③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

离婚后,不和子女一起生活的父/母一方,根据收入状况分为:

① 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数目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20%-30%。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收入的50%。

这里的“月总收入”指工资总额,包括工资、奖金等。可申请法院调查令来调查。

② 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目可依当年的收入或同行业的年平均收入,参照①确定。

一般参照《道路交通事故赔偿项目参照标准》来确定的年平均人收入、年平均生活费来作为依据。

③ 有特殊情况的,如子女长期患有重大疾病、或子女残疾的,可适当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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