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被征收超生罚款能否起诉前夫共同承担?法律解析
案情简介:
原告张某与被告叶某于2004年11月16日登记结婚,婚后于2005年6月14日生育一女张悦。2006年10月15日,二人在不符合再生育条件的情况下又生育一女张某某。2008年5月15日,张某与叶某办理了离婚手续,双方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张悦和张某某由张某直接抚养,叶某每月支付抚养费300元。2014年9月5日,成都市武侯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作出《成都市武侯区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决定对张某征收社会抚养费37800元。张某于当日全额缴纳了该费用。随后,张某认为叶某也应承担一半的费用,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叶某支付18900元。
法院判决:
被告叶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张某社会抚养费18900元。
法院审理认为:
张某与叶某作为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共同行为人,依法应共同承担社会抚养费的缴纳义务。张某已全额缴纳该费用,其主张叶某承担一半的费用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针对叶某提出的离婚协议中已约定抚养费包含社会抚养费的抗辩意见,法院认为,社会抚养费是国家对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生育的公民所征收的行政性费用,而抚养费则是父母为未成年子女提供生活和教育等所需支出的费用,两者性质不同,因此叶某的抗辩理由不成立。
律师说法:
根据我国《婚姻法》第十六条规定,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对于不符合法定条件生育子女的公民,政府依法征收社会抚养费。该费用的征收对象是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夫妻,无论其是否已经离婚,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超生而产生的罚款义务仍然存在。因此,即使夫妻离婚,因共同生育行为产生的社会抚养费,双方仍应共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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