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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收养子女离婚后不抚养方仍需支付抚养费

婚姻家庭 3年前 (2023-07-18) 浏览 175

案情简介:
2007年正月初九,原、被告开始同居生活。同年3月5日(正月十六),双方就结婚彩礼问题达成书面协议。2011年1月24日,二人补办了结婚登记手续。2012年6月30日,双方共同收养了一名女孩,取名朱xx(现年10个月)。2012年7月28日,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并打架,此后双方未能和好。现原告起诉要求离婚,被告当庭表示同意。关于子女抚养问题,原告主张由自己抚养孩子,但要求被告支付抚养费;而被告则表示若孩子由原告抚养,自己无需承担抚养费。法院判决:准予离婚,女孩朱xx由原告李彩琴抚养,被告朱强每月支付抚养费600元。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提出离婚,被告表示同意,且本院多次调解未能促使双方和好,应尊重其真实意愿。根据我国《收养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因此,原、被告作为共同收养人,对女儿朱xx均负有抚养义务。鉴于孩子年仅10个月,由原告照顾更为适宜,被告应根据自身经济状况承担相应的抚养费用。

律师说法:
夫妻共同收养的子女在离婚后是否仍需支付抚养费?夫妻双方对子女具有共同的抚养义务,即使离婚,这种责任依然存在。然而,对于夫妻共同收养的子女,若在离婚时由一方抚养,另一方是否需要支付抚养费,常常存在争议。很多人误以为,收养的子女与自己没有血缘关系,若判给对方抚养,便与自己无关,这种观点是错误的。根据《收养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收养关系一旦成立,养子女与亲生子女在法律地位上是相同的,养父母与养子女之间享有与亲生父母子女相同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此,即使夫妻离婚,未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仍需承担相应的抚养责任。不能实际抚养子女的一方,应当依法支付抚养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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