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未过户卖方反悔,买方能否合法要回房屋?
2014年5月20日,房主郭某与曾先生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协议。协议约定:郭某将其所有的房屋以65万元的价格出售给曾先生;曾先生在协议签订当日支付预付款20万元,剩余45万元则在同年6月10日房屋交付时一次性结清;同时,郭某承诺在收到全部房款后的15日内协助曾先生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协议签订后,曾先生依约支付了全部房款,郭某也如约将房屋交付给了曾先生。曾先生随即开始对该房屋进行装修,然而不久后,郭某因认为房价偏低而反悔,拒绝协助办理过户手续,并要求曾先生返还房屋。
那么,买方是否能够要回房屋呢?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具有法律效力,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合同当事人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包括通知、协助等附随义务。此外,《物权法》也明确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的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本案中,郭某与曾先生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依法成立并生效。虽然尚未办理产权过户手续,但并不影响合同本身的法律效力。因此,该协议合法有效,对买卖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应当继续履行。郭某在已收取全部房款并交付房屋的情况下,单方面拒绝协助办理过户手续,已构成违约,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曾先生有权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要求郭某履行合同义务,完成房屋过户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