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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套购买商品房面积缩水能否退房?法院判决引争议

房产纠纷 3年前 (2023-07-18) 浏览 191

2013年5月,广州市民魏女士感到十分意外——她几年前花费110余万元购买的一套商品房,到手后却发现建筑面积缩水了近3平方米。2009年3月12日,魏女士与广东耀×房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商品房认购协议》,约定购买位于广州市白云区机场路“鑫耀大厦”的一套房屋。一周后,双方又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中明确约定房屋建筑面积为68.27平方米,按套计价,总价为110.495万元。然而,2013年5月13日,当房屋登记至魏女士名下时,她发现房产证上记载的建筑面积仅为65.31平方米,比合同约定少了2.96平方米。根据事后开具的《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房屋单价为16185元/平方米,建筑面积为68.27平方米,因此魏女士的直接经济损失约为4.7万元。

魏女士认为,开发商交付的房屋面积与合同约定不符,构成违约,遂向广州市白云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开发商支付违约金62312.25元。法院审理后认为,虽然涉案房屋的实测面积与合同约定存在差异,但《商品房认购协议》第一条明确约定,房屋建筑面积以政府房管部门最后测定结果为准,而《商品房买卖合同》则约定按套计价,因此面积差异并不构成开发商违约,最终判决驳回魏女士的诉讼请求,并由她承担案件受理费679元(减半收取)。

魏女士不服,向广州中院提起上诉。广州中院审理后指出,尽管《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上显示房屋按建筑面积68.27平方米、单价16185元/平方米计价,但该发票格式是由行政主管机关统一制定的,当事人无权更改,也未就计价方式另行约定。此外,《商品房买卖合同》第15条明确约定,若选择按套计价,则不适用该条款,从而排除了以套内建筑面积为依据进行结算的可能性。因此,法院维持原判,驳回魏女士的上诉,并判决她承担二审受理费679元。

该案的二审法官指出,商品房买卖中出现的面积误差问题,近年来较为常见。根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的规定,商品房销售计价方式主要有三种:按套内建筑面积计价、按建筑面积计价以及按套(单元)计价。目前,越来越多的开发商选择按套计价,一方面是因为期房在建设过程中存在诸多不确定性,许多因素无法完全控制;另一方面,部分开发商借此规避因面积误差带来的风险。然而,由于开发商在采用按套计价方式时存在行为不规范、约定不明确等问题,加之各地法院在处理此类纠纷时缺乏统一标准,导致司法实践中处理结果存在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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