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借身份证申领车牌招来官司,交通事故赔偿责任谁承担
案情回顾:出借身份证申领车牌招来官司
2002年11月,南汇区新场镇某村委会为村民出行方便,欲集资修筑一段道路。时任村主任的周先生碰到达威车业公司的工作人员顾先生后,谈及此事,顾先生说,这好办,你只要出面,收集一些村民的身份证交给我去上摩托车牌照,集资款就有了。周先生想想也是,更何况是为村里办公益事业,遂通过本人及村民组长邱女士等人,向村民广集身份证,并将收集的百余张身份证交给了顾先生。当时,朱老汉的女儿朱女士作为该村村民,将父亲委托其保管的身份证也交给了邱女士。不久,顾先生以每张200元共计2万余元钱款交给了周先生后,周先生委托他人为村里修筑了一段水泥路。事后,达威车业公司用朱老汉的身份证申领牌照的一辆轻便摩托车,被出售给外地来沪民工戚先生。 2007年2月14日,戚先生驾驶该轻便摩托车在上海青浦区将他人撞伤致死。
法院判决:朱老汉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青浦区法院缺席审理后,判决戚先生应赔偿死者家属经济损失共计40.7万余元,朱老汉作为肇事车的登记车主,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律师说法:交通事故赔偿责任谁承担
1、交通事故赔偿案件的责任主体应当包括:
承担直接赔偿责任的事故责任者,包括机动车所有人、实际支配人、驾驶人;
承担替代赔偿责任的保险公司;
承担垫付责任的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机构。
2、特殊情况下主体的确定
驾驶盗窃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一般情况下的赔偿主体是:盗窃者;
擅自驾驶他人车辆造成交通事故的,一般情况下的赔偿主体是:机动车所有人或者保管人和擅自驾驶人;
雇员驾驶车辆造成交通事故的,一般情况下的赔偿主体是:雇主;如果雇员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与雇主一起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驾驶未过户车辆造成交通事故的,一般情况下的赔偿主体是:支配车辆运行和取得运行利益的现车主;
分期付款出卖方保留车辆所有权,发生交通事故的,一般情况下的赔偿主体是:车辆买受人;
出借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一般情况下的赔偿主体是:肇事人或者借用人;
出租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一般情况下的赔偿主体是:承租人;
挂靠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一般情况下的赔偿主体是:如是无偿挂靠,则为挂靠人;如是有偿挂靠,则为挂靠人和被挂靠人;
跟教练员学车发生交通事故的,一般情况下的赔偿主体是:教练员;
质押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一般情况下的赔偿主体是:质权人;
未成年人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一般情况下的赔偿主体是:车辆所有人和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乘车人在交通事故中遭受损失的,一般情况下的赔偿主体是:承运人、其他车辆的所有人或者驾驶人。
根据我国身份证法规定,出租、出借和转让身份证是一种违法的行为,公安机关可对其进行处罚。本案中,村干部为村民出行方便修筑道路,在村民中收集身份证出借给摩托车经销商来筹集资金用于公益事业,出发点是好的。然而,这本身是一种违法的行为,从这点上看,村干部的法律意识还待提高。当然,村民对于出借自己身份证可能要承担法律责任也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从而引发了这起连环诉讼案。在此,我们不去深究这场纠纷以后会是什么结果,但有一点,深刻的教训的提醒我们,保管好你的身份证,否则后患无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