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汉被撞误工费赔偿案例解析及标准解读
案情回顾:
2013年2月3日,被告谢某驾驶一辆轻型普通货车在超车过程中,与相对方向由原告钟某驾驶的普通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导致原告受伤、双方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2013年3月5日,于都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谢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原告钟某无责任。2013年6月18日,原告的伤情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被告谢某所驾驶的货车在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服务部投保了交强险及不计免赔200000元的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有效期内。事故发生后,双方就赔偿事宜未能达成一致,原告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庭审中,原告主张其因事故导致误工,依靠在家种田以及从事其他杂工维持生计,因此应获得误工费赔偿。而被告保险公司则辩称,原告已年满68周岁,已丧失劳动能力,故不应赔偿误工费。
法院判决:
法院支持原告的误工费请求。法院认为,事故责任认定书由于都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依法作出,事实清楚、程序合法,应予采信。因此,原告因本次事故所造成的损失应由被告谢某承担。由于被告谢某驾驶的车辆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故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先行赔付,超出部分则由被告谢某承担。同时,该车辆还投保了不计免赔的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保险公司应按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针对保险公司提出的原告不应计算误工费的抗辩,法院指出,尽管原告已年满60周岁,但其仍从事农业劳动及其他零工,具有实际收入来源,因此误工费应予以支持。故法院最终判决被告保险公司赔偿原告钟某医疗费、误工费等各项损失共计25265.78元。
律师说法:
误工费是指因交通事故导致受害人无法正常工作而减少的收入,赔偿义务人应依法予以赔偿。误工费的计算依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
根据受害人是否具有固定收入,误工费的计算方式分为两种:
1. 固定收入:指受害人因工作而定期获得的工资、奖金、津贴等合法收入。通常以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和工资表为准。对于奖金部分,一般以患者上年度所在单位的人均奖金为计算标准,但不得超过奖金税起征点。需要注意的是,若私营企业或财务状况不明的公司出具的收入证明显示收入远高于当地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三倍,则不能单独作为认定依据,需结合税务机关出具的个人所得税纳税证明等材料综合判断。若受害人无法提供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证明,则可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进行计算。
2. 无固定收入:包括两类人员,一是从事农、林、牧、渔业生产的农村村民;二是虽无固定工作,但在事故发生前通过劳动维持正常生活的个体劳动者,如承包经营户、城乡个体工商户、临时工、家庭劳动服务人员等。此类人员的误工费一般按照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标准进行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