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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汉被撞索要误工费,交通事故误工费赔偿标准

交通事故 2年前 (2023-07-25) 浏览 145

案情回顾:老汉被撞索要误工费

2013年2月3日,被告谢某驾驶轻型普通货车超车时,与相对方向由原告钟某驾驶的普通二轮摩托车相撞,造成原告受伤、双方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2013年3月5日,于都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谢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原告不负事故责任。2013年6月18日,原告的伤经鉴定构成拾级伤残。被告谢某驾驶的货车在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服务部投保了交强险和不计免赔200000元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事故发生后,双方就误工费等赔偿事宜协商未果,故原告诉至法院。庭审中,原告以其靠在家种田务农及做其他杂工维持生计为由,主张被告赔偿其误工费,而被告保险公司辩称原告年满68周岁,已经丧失了劳动能力,拒绝赔偿原告误工费。

法院判决:法院支持原告的误工费请求

法院认为,该起交通事故经于都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现场勘查,认定被告谢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原告钟某不负事故责任,该事故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予以采信。据此,原告钟某因本次事故受伤所造成的损失应全部由被告谢某承担。又因被告谢某驾驶的轻型普通货车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故被告保险公司应依法在交强险范围内先行赔付,不足部分再由被告谢某赔偿。又因该轻型普通货车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了不计免赔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因此被告保险公司对被告谢某的赔偿责任应按合同约定承担赔付义务。被告保险公司提出不应计算原告误工费之抗辩,虽原告已年满60周岁,但其系靠在家种田务农及做其他杂工维持生计,应予以计算其误工费,故对该抗辩不予采纳。故法院判决被告保险公司赔偿原告钟某医疗费、误工费等合计25265.78元。

律师说法:交通事故误工费赔偿标准

误工费是指赔偿义务人应当向赔偿权利人支付的受害人从遭受伤害到完全治愈这一期间(误工时间)内,因无法从事正常工作而实际减少的收入。交通事故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费计算方式按患者有无固定收入分为两种。

1、固定收入,是指在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工作的人员本应按期得到的、却因医疗事故就医造成耽误工作而丧失的工资、奖金、津贴、特殊工种的补助费等合法收入。一般以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和工资表为准,奖金以患者上年度的单位人均奖金计算,超过奖金税起征点的以起征点为限。需要注意的是,个人独资、合伙企业等私营企业以及财务不健全的有限公司出具的特别是证明患者“固定收入”高于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收入证明,不到单独作为认定依据,须结合税务机关的个人所得税纳税证明等材料方能认定。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2、无固定收入包括两类人员,一是从事农、林、牧、渔业生产的农村村民;二是有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有关凭证,在医疗事故发生前从事某种劳动,其收入能维持本人正常生活的,包括承包经营户、城乡个体工商户、打工者(散工、短工、临工)、家庭劳动服务人员等。均按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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