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养费支付纠纷 公司为高管支付抚养费提供担保是否有效
案情简介:公司为高管支付抚养费提供的担保是否有效
2008年3月,武某某与董某3在某某区人民法院调解离婚,双方约定:子女董某1、董某2由其母武某某抚养,董某3自2008年起每年支付二子女各人民币150万元,分别至子女十八周岁时止。2009年4月23日,董某3、武某某、北京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三方共同签订《关于子女抚养费的支付协议》,该协议的主要内容是:“至2009年年底,董某3应向武某某支付两年的抚养费共计600万元。2009年年底到期未付的另外450万元抚养费,以及今后的所有抚养费,某某公司自愿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并承诺代董某3直接向武某某支付。”现因被告董某3未按照约定支付抚养费,故二原告董某1、董某2提起诉讼请求支付并要求某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法院判决:公司为高管支付抚养费提供的担保不符合法律规定,应属无效
首先,关于担保协议的效力问题。本案中,董某3作为某某公司总经理,以本公司财产为个人给付抚养费的义务提供担保,该担保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该担保协议应属无效。故请求某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不予支持。其次,关于抚养费的具体数额。本案的二原告要求被告董某3给付抚养费,理由正当,但数额远高于其实际需要,对于抚养费的具体数额应由本院酌定。综上,判决自二○一○年七月起,被告董某3每年支付原告董某1、董某2抚养费各人民币七十五万元,分别至董某1、董某2独立生活止,驳回原告董某1、董某2其他本诉请求。
律师说法:公司为高管支付抚养费提供担保是否有效?
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可由双方协商;协商一致后即应按照协议的约定履行给付抚养费的义务。在司法实践中,若给付抚养费的一方为公司高管时,其可否以公司财产为其个人给付抚养费的义务提供担保呢?
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以及我国《担保法》的司法解释规定,董事、经理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可知,作为公司的高管,不得以本公司财产为其个人给付抚养费的义务提供担保,该担保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应属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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