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之后才发现丈夫重婚 女子单独起诉索要精神赔偿
案情简介:离婚之后才发现丈夫重婚
2015年7月14日,原、被告经成都市高新区人民法院判决准予离婚,判决生效后,原告发现被告有重婚事实。被告的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现原告诉请要求被告耿某1支付原告周某精神损害赔偿金人民币50000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法院判决:被告耿某1于向原告周某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30000元人民币
法院审理后认为,夫妻之间应当互相重视,互相尊重,以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本案中被告耿某1在与原告周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内,二人尚未解除婚姻关系时,于××××年××月××日与案外人谢芙蓉办理结婚登记,系与配偶登记结婚,与他人又登记结婚,具有两个法律婚姻的重婚。被告耿某1的行为已符合重婚的构成要件,属于重婚,应当对无过错方进行损害赔偿。
且重婚既碰触了道德底线,亦违反了法律规定,显然对夫妻双方的感情存在重大影响,是夫妻感情破裂的重要诱因,其所造成的负面影响不因无过错方对此是否知情及是否向法院主张而有所差异。故原告周某发现被告耿某1重婚行为后及时提出损害赔偿的诉讼请求,不因其在离婚诉讼时不知晓被告重婚行为而无法提出损害赔偿的主张而灭失,其要求损害赔偿的主张应当得到支持。
律师说法:离婚损害精神赔偿的数额如何确定
根据《婚姻法解释一》第二十八条 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
根据《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
(一)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
(三)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
(四)侵权人的获利情况;
(五)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
(六)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法律、行政法规对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等有明确规定的,适用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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