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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 哪些同居纠纷法院会受理

婚姻家庭 2年前 (2023-07-28) 浏览 158

案情简介:女子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

2011年7月,孙某甲与张某某经介绍相识,二人于2011年阴历八月初六订婚,后又举行结婚仪式,因当时张某某未达到结婚年龄,孙某甲与张某某至今未办理结婚登记。2012年6月25日二人生育一女取名孙某乙。孙某甲确认收取过张某某礼金10001元。孙某甲与张某某确认张某某曾送给孙某甲首饰(钻戒、项链、耳环、黄金戒指各一),存放在共同住处,因发生失窃,上述首饰至今未能找回。现原被告感情不和,无法继续共同生活,特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解除原被告的同居关系。被告张某某同意解除同居关系,但被告向原告支付有彩礼,需返还。

法院判决:原告孙某甲向被告张某某返还礼金10001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孙某甲与被告张某某之间的同居关系不属于上述法律规定的人民法院管辖之范围,故原告孙某甲关于“解除原被告同居关系”的诉请不予支持。如果双方属于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情形,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关于原告孙某甲与被告张某某确认被告张某某曾送给孙某甲首饰(钻戒、项链、耳环、黄金戒指各一),存放在共同住处,因发生失窃,上述首饰至今未能找回,被告张某某主张风险双方各担一半,即19515.30元,该主张没有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律师说法:哪些同居纠纷法院会受理

同居关系不是法律关系,当事人单独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时,一般情况下,法院不会受理。

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一条 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当事人请求解除的同居关系,属于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

不过,如果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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