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撞倒摩托车后继续行驶是否构成交通肇事逃逸?法律解析与量刑争议

交通事故 3年前 (2023-07-29) 浏览 132

案情回顾:2008年11月28日8时许,钱某驾驶一辆重型普通半挂车,途经一处正在施工、路面较为颠簸的交叉路口,与对向驶来的轿车交会。此时,被害人吴某驾驶二轮摩托车从钱某车辆的侧面驶过,不幸被撞倒。事故发生后,钱某并未停车,而是继续驾驶车辆前行。随后,对向交会的轿车发现钱某未停车,立即报警并追上钱某。吴某经送医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吴某系因交通事故导致胸腹脏器损伤、失血性休克死亡。交警部门认定,钱某对该事故负全部责任。现场目击证人证实,事故发生后,钱某先是减速,随后停顿片刻,又加速离开现场。钱某解释称,当时未察觉撞人,误以为是车辆颠簸撞到了石头,因此才短暂停顿后继续行驶。最终,钱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起诉。

争议焦点:钱某是否构成交通肇事逃逸

本案中,对于钱某构成交通肇事罪的事实并无争议,但对其是否构成交通肇事逃逸以及相应的量刑,存在两种不同意见。一种观点认为,钱某的行为应被认定为交通肇事后逃逸。根据目击证人的证言,钱某在事故发生后先是减速,随后停顿,再加速离开,这些行为足以表明他已意识到发生了事故。此外,重型半挂车体积较大,行驶时声响明显,钱某在碰撞后仍继续驾驶,其主观上具有逃避责任的意图,因此应认定为逃逸,依法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

另一种观点则认为,钱某的行为不应认定为交通肇事逃逸。事故发生时间为晚上8时,现场光线较暗,且钱某与对向轿车交会时,对方车灯亮度较高,可能影响其视线。同时,由于事发地点正在施工,路面状况不佳,钱某确实存在未察觉碰撞发生的可能性。因此,其短暂停顿后继续行驶的行为,不能直接推断其主观上明知发生了事故。综合考虑,钱某的行为不符合交通肇事逃逸的构成要件,应认定为交通肇事罪的一般情节。

律师说法:钱某的行为应认定为交通肇事罪的一般情节,不构成逃逸

第二种意见更为合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交通肇事罪的量刑标准分为一般情节和逃逸情节。其中,逃逸情节是指在发生交通事故后,行为人未对受害人或财物进行必要处理,也未报警,而是擅自离开现场,导致事故责任无法认定或追究。认定是否构成逃逸,关键在于行为人是否“明知”发生了交通事故。

在本案中,虽然钱某在事故后有减速和短暂停顿的行为,但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观上已明知发生了碰撞。考虑到事发时间、地点及现场环境,如光线昏暗、路面颠簸、交会车辆灯光影响视线等,钱某确实存在未能及时发现事故的合理可能性。因此,不能仅凭其行为的表面表现,就断定其具有逃逸的主观故意。综合主客观因素,钱某的行为应被认定为交通肇事罪的一般情节,依法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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