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火车站被撞身亡,起诉法院如何选择?解析铁路交通事故管辖争议
案情回顾:黄某在九江某火车站6道旁的栅栏弹簧门附近通行,前往二站台接暑假回家的孩子时,不幸被驶过的T267次列车撞倒,经抢救无效身亡。事故发生后,黄某的妻子和孩子认为,车站未按规定设置防护设施,违规在防护栅栏间安装弹簧门,且未安排专人看守,存在明显安全隐患,与黄某的死亡结果存在因果关系,构成侵权。因此,他们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赔偿各项损失共计14万元。
争议焦点:本案应由哪个法院管辖?
关于案件管辖问题,审判人员存在不同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根据1992年7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第30条的规定,“铁路运输合同纠纷及与铁路运输有关的侵权纠纷,由铁路运输法院管辖”。由于最高人民法院尚未对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新民事诉讼法》)作出新的解释,因此《意见》仍可适用,本案应由铁路运输法院管辖。
第二种意见则认为,《新民事诉讼法》对因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的诉讼管辖规定并未作出修改,仍适用“因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事故发生地或者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本案当事人选择在事故发生地法院起诉,符合《新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应由事故发生地的普通人民法院管辖。
律师说法:铁路交通事故的起诉法院应如何选择?
第二种意见更为合理。理由如下:
一、从司法实践来看,2007年10月28日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自2008年4月1日起正式实施。在最高人民法院尚未就该法的实施发布新的解释之前,原有的司法解释如《意见》仍应适用。但若《意见》与《新民事诉讼法》存在冲突,应以新法为准。
二、从中国国情出发,原《意见》将铁路运输相关侵权纠纷统一由铁路运输法院管辖,虽然体现了专门管辖的集中性,但忽视了司法便民原则。中国地域辽阔,人口众多,地方法院数量远多于铁路法院,而铁路法院的管辖范围往往覆盖较广。若按原规定,受害人需远赴铁路法院诉讼,不仅耗费大量时间和精力,还可能因路途遥远而增加诉讼成本,不利于司法公正与效率。
三、选择事故发生地法院管辖,有助于缓解当事人对铁路法院“偏袒铁路方”的顾虑,减少其对司法公正的怀疑,从而增强诉讼信心。
四、地方法院在诉讼资源、执行能力等方面更具优势,能够为当事人提供更便捷、高效的司法服务,有助于实现诉讼权利,减少不必要的纠纷。
五、选择管辖符合现代司法理念,体现“司法为民”的宗旨。通过赋予当事人选择管辖法院的权利,有助于构建更加公平、公正、便捷的诉讼环境,促进社会和谐与稳定。
综上所述,当事人应根据自身实际情况,依据《新民事诉讼法》的规定,选择最方便的法院提起诉讼,以更好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这不仅是法律赋予的权利,也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体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