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交通事故 > 正文

雨天无证驾驶致一死一伤,是否构成交通肇事罪?

交通事故 3年前 (2023-07-29) 浏览 117

案情回顾:雨天无证驾驶致一死一伤
2008年7月27日,黄某无证驾驶二轮摩托车,载着邓某和张某从弋阳县漆工镇驶往烈桥村方向。因当天下雨,视线不佳,车辆在途经上徳公路某处时撞上公路右侧的大树,摩托车翻落至路基下,造成黄某与邓某、张某不同程度受伤。邓某在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医院诊断,其死因系因休克、血栓栓塞、肺脂肪栓塞、肺感染等引发急性心力衰竭和呼吸衰竭所致。其中,脂肪栓塞是创伤和骨折后的严重并发症之一,常见于长骨骨折,属于可以预见但难以避免的后果,一旦发生,抢救治疗难度极大。经交警部门认定,黄某对此次事故负全部责任。

争议焦点:黄某的行为是否构成交通肇事罪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围绕黄某的行为是否构成交通肇事罪,形成了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黄某的行为不构成交通肇事罪。理由是:根据刑法中因果关系的认定标准,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必须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本案中,黄某的交通肇事行为仅导致邓某右腿股骨粉碎性骨折,而邓某的死亡系因后续出现的并发症所致,非由黄某的肇事行为直接造成。因此,邓某的死亡结果与黄某的行为之间不存在必然的因果关系,不能认定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黄某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理由是:虽然邓某的死亡并非由黄某的肇事行为直接导致,但其死亡结果与肇事行为之间存在紧密联系。黄某的交通肇事行为导致邓某骨折,而脂肪栓塞等并发症正是由骨折引发,两者具有因果关系。在刑法理论中,若某一危害行为引发的后果因后续介入因素而发生改变,只有在该介入因素具备异常性、决定性作用等特定条件时,才能中断原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本案中,骨折引发脂肪栓塞属于正常医学发展过程中的可能后果,而非异常因素,且黄某的肇事行为是邓某骨折的直接原因,因此其行为与邓某死亡结果之间仍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应认定为交通肇事罪。

律师说法:黄某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
第二种意见是正确的。本案中,黄某的交通肇事行为与邓某的死亡结果之间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争议的根源在于案件中存在两个事实:一是黄某驾车撞树导致邓某受伤;二是邓某因并发症死亡。若将这两个事实孤立看待,可能会误认为黄某的行为与邓某的死亡无直接关联。然而,这两个事实是相互关联、不可分割的。

在刑法理论中,判断因果关系是否中断,需考虑三个条件:①是否出现新的介入因素;②该介入因素是否为异常因素;③该因素是否对结果的发生起决定性作用。本案中,脂肪栓塞虽为严重并发症,但其发生具有医学上的可能性,且在骨折后较常见,不属于异常介入因素。同时,黄某的交通肇事行为是邓某受伤的根本原因,没有该行为,邓某就不会骨折,也就不会出现后续并发症,更不会导致死亡结果。因此,黄某的行为与邓某的死亡结果之间仍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其行为符合交通肇事罪的构成要件,应依法认定为交通肇事罪。

- END -
- 0人点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