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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驾引发车祸,保险公司仍需赔偿人身损害损失

交通事故 3年前 (2023-07-29) 浏览 176

案情回顾:孙某与朋友聚餐后骑自行车回家,其在正常行驶过程中被李某醉酒驾驶的汽车撞倒,导致尾骨骨折,住院治疗花费3万元。事故发生后,经鉴定李某系高度醉酒驾驶,其车辆已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李某在垫付2000元医疗费后,拒绝继续支付。孙某遂将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其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人身损害相关费用共计4万元。

案件审理过程中,保险公司提出抗辩,认为根据《条款》第九条和《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醉酒驾驶导致的事故中,保险公司仅负责垫付符合规定的抢救费用,而不承担其他损失和费用的赔偿责任,包括营养费、护理费等。因此,保险公司仅需承担28000元的医疗费垫付责任。

争议焦点在于:保险公司是否仅承担抢救费用的垫付责任,而不承担其他人身损害赔偿责任?

律师说法:保险公司不应免除人身损害赔偿责任

第一种观点认为,保险公司不应免除对孙某人身损害的赔偿责任。根据《条例》规定,醉酒驾驶仅免除保险公司在交通事故中对受害人财产损失的赔偿责任,并未明确排除对人身伤亡的赔偿责任。此外,《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保险公司在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应予以赔偿。该条款属于强制性规定,明确了保险公司的法定义务。因此,除非法律有明确规定免除责任,否则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的合同约定不得对抗受害人。保险公司在承担抢救费用的同时,也应承担其他因人身损害产生的合理赔偿责任。

第二种观点认为,保险公司仅需承担抢救费用的垫付责任,即医疗费,不负责其他如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等赔偿。然而,该观点与法律条文的本意不符。《条款》第九条中提到的“其他损失和费用”应理解为财产损失,而非人身损害相关费用。而《条例》第二十二条仅规定对财产损失的免责,并未排除人身损害的赔偿责任。因此,从法律条文的字面含义和立法本意来看,保险公司在交通事故中造成人身损害的,仍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综上所述,保险公司在驾驶人醉酒驾驶发生交通事故导致人身损害的情况下,应依法承担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在内的各项人身损害赔偿责任,而不应仅限于抢救费用的垫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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