厂区车祸致人死亡:定性交通事故还是安全事故?法律如何界定?
案情回顾:
2011年4月,宋成广在吕小洪处修理完车辆后,准备将车倒出修车棚。在倒车过程中,不慎将正在空坝上打扫卫生的吕小洪母亲李玉恩撞伤。事故发生后,派出所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宋成广承担全部责任,李玉恩无责任。李玉恩治疗终结后,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肇事客车的车主富吉公司、经营权人张华明、驾驶员宋成广以及交强险承保的保险公司赔偿其各项损失。诉讼期间,李玉恩再次在汽修厂空坝上被另一车辆撞伤,抢救无效死亡。由于交警部门未对第二次事故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保险公司以该事故应属于安全事故为由提出抗辩,并申请追加恒达修理厂为共同被告。
争议焦点:
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事故性质的认定,即该事故应被定性为“交通事故”还是“安全事故”。这一认定将直接影响赔偿责任的承担主体。
第一种观点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道路”的定义,李玉恩受伤地点位于恒达修理厂内修车棚外的空坝,不属于公共道路范畴,因此该事故应被认定为安全事故,赔偿责任应由恒达修理厂、吕小洪、张华明及富吉公司按照各自的安全管理责任承担,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种观点则认为,虽然法律未明确列举所有“道路”情形,但只要符合“道路”实际功能要件,即使位于单位管辖范围内,也应视为公共道路。李玉恩受伤地点为空坝,具备社会机动车通行的条件,且常有车辆停放、上下客,具有公共交通路段的危险性,因此应认定为交通事故,损失应首先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超出部分由张华明、富吉公司和宋成广承担连带责任。
律师说法:
本案更宜定性为交通事故。主要理由如下: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道路”不仅包括公路和城市道路,还包括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场所,如广场、公共停车场等。该定义并非封闭列举,而是具有开放性,只要具备公众通行的特征,即使不在传统意义上的公共道路范围内,也可认定为“道路”。李玉恩受伤地点虽在汽修厂内,但该空坝为多家修理店的公用地段,且作为从修车棚通往外部马路的过渡区域,具有社会车辆通行的现实条件,具备公共道路的属性,应纳入交通事故的认定范围。
其次,事故发生时,宋成广正在将已维修完毕的车辆开出修理厂,车辆已处于行驶状态,具备行驶中的危险性,而非处于维修过程中。因此,该事故更符合道路交通事故的特征,应由保险公司依法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相应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