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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行社违法解除合同需支付哪些违约补偿金?法律解析与案例分析

劳动纠纷 3年前 (2023-07-29) 浏览 166

原告×××诉被告某公司、某旅行社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并由审判员×××独任审理,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被告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以及被告某旅行社的委托代理人杨翌亭、梁硕南均到庭参加诉讼。

经审理查明,案件事实如下:

(一)2003年3月16日,原告与被告某公司签订了一份社会导游注册管理合同,合同约定原告不隶属于旅行社,接受被告某公司的管理,并通过其推荐前往旅行社从事导游工作。

(二)2004年11月19日11时33分,原告接到被告某公司的通知,计划于2004年11月20日为被告某旅行社带一个肇庆一日游团队。2004年11月21日早晨,原告在前往接团途中遭遇他人抢劫,导致身体受伤并住院治疗,因此未能为被告某旅行社提供导游服务。

(三)同年12月29日,原告与被告某公司解除了社会导游注册管理合同。

本院认为,原告与某公司签订的社会导游注册管理合同,虽未直接使用“劳动合同”字样,但其内容体现了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具备劳动合同的基本特征,应依法认定为劳动合同关系。在合同有效期内,原告根据被告某公司的安排,为被告某旅行社提供导游服务,其在接团途中遭遇抢劫受伤,该事件应属于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损害,应适用劳动争议相关法律处理。根据仲裁前置原则,劳动争议案件应先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方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原告负担。原告已预交人民币809元,扣除应缴纳的50元后,应退还人民币75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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