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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如何申请保留劳动关系?劳动合同能否随意终止?

劳动纠纷 3年前 (2023-07-29) 浏览 179

员工如何申请保留劳动关系

原告安徽精方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前身是安徽省宣州市精方制药总厂。1997年6月3日,原宣州市人民政府(甲方)将该厂转让给全体职工(乙方),转让协议第六条明确了职工安置方式:“甲方保留乙方原干部、职工身份,由乙方到劳动人事部门办理身份代管事宜,原宣州市精方制药总厂的全体职工由乙方在组建新的企业法人后妥善安置工作。”随后,企业进行了股份制改造,性质转变为股份有限公司。2000年3月,原告单位正式更名为安徽精方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张建凤原为安徽省国营青草湖农场学校教师,于1994年3月调入原告单位工作。在原告改制后,张建凤认购了7000股股份。2000年1月1日,原告与张建凤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三年,至2002年12月31日止。被告程崇兰原系宣城纺织厂全民合同制工人,于1998年2月通过原宣州市劳动部门的职工调动手续进入原告单位。1999年1月25日,原告与程崇兰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同样至2002年12月31日。被告魏宏宽于1996年3月经原宣州市卫生局调入原告单位,改制后认购了7000股股份。2000年1月1日,原告与魏宏宽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三年,至2002年12月31日止。

三被告的劳动合同到期后,原告分别向其下发了《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并办理了相关手续。自2003年2月起,三被告开始领取失业救济金。2003年1月27日,三被告向宣城市宣州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原告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及额外经济补偿金、置换职工身份的经济补偿金,并且张建凤、魏宏宽还要求原告退还7000股的股金。

宣州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03年4月7日作出宣劳仲裁[2003]第01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原告一次性支付张建凤4116元、程崇兰3632元、魏宏宽4116元的生活补助费,驳回三被告的其他请求。原告对此裁决不服,于2003年4月24日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劳动合同到期后,劳动关系自然终止,原告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请求法院驳回三被告的申诉请求,并由三被告承担仲裁及诉讼费用。

三被告未提交书面答辩状,但在庭审中提出以下意见:第一,原被告之间存在劳动合同关系,原告虽已下发终止合同通知,但未支付经济补偿金;第二,1997年6月3日签订的产权转让协议确认了三被告仍为国有企业职工的身份;第三,根据法律规定,原告在终止劳动合同时应支付生活补助费;第四,原告未支付经济补偿金,应依法加付50%的赔偿金。综上,原告的诉讼请求缺乏法律依据,请求法院驳回。

法院审理认为,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根据《劳动法》及相关规定,劳动合同期满或合同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但针对国有企业职工以及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以及全民所有制企业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仍应按照相关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

本案中,原告在与三被告签订劳动合同时,其性质已为股份有限公司,而非国有企业或其他应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单位。因此,原告在劳动合同到期后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仅需支付生活补助费。法院认为,原告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

尽管张建凤和魏宏宽在原告改制前即为原告职工,但根据1997年6月3日的产权转让协议,保留职工身份的主体是原宣州市人民政府,而非原告单位。因此,不能据此认定原告仍具有国有企业性质。程崇兰调入原告单位时,原告已为股份有限公司,其主张原告应保留其国有企业职工身份亦无依据。综上,三被告的辩解意见不能成立,法院不予采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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