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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定仅对租金负连带责任是否有效?法院判决解析

合同纠纷 3年前 (2023-07-29) 浏览 208

案情简介:约定仅对租金负连带责任

2009年9月,帅某从乙公司购买了一间商铺,并与甲公司签订了《租赁合同》。合同约定,帅某将该商铺出租给甲公司使用,租赁期限为10年,自2009年9月28日起至2019年9月28日止。租金按年支付,每年6000元,须在每年10月31日前付清。同时,乙公司与丙公司为租金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合同还规定,若甲公司在租赁期内连续六个月未支付租金,除需补交租金外,还应按欠付租金的5%支付违约金。合同签订后,帅某将商铺交付甲公司使用。此后,帅某的两个商铺租金均通过乙公司领取,但自2014年9月28日起的租金,三被告至今未支付。

法院判决:被告对租金承担连带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帅某与甲公司签订的《租赁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双方应依约履行。甲公司作为承租人,有义务按期支付租金。目前帅某仅领取了部分租金,对于截至2017年9月27日仍未支付的租金共计18000元,甲公司应予以支付。由于甲公司未按时履行付款义务,构成违约,根据合同约定,应支付相应的违约金900元。

然而,乙公司与丙公司在租赁合同中明确约定,其连带责任保证仅限于租金,不包括违约金。因此,乙公司与丙公司仅应对甲公司未支付的租金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对帅某要求其对违约金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律师说法:约定仅对租金负连带责任是否有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

本案中,帅某与甲公司签订的《租赁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有效,各方应履行合同义务。甲公司未按期支付租金,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责任。合同中明确约定乙公司与丙公司仅对租金承担连带责任保证,担保范围不包括违约金。根据上述法律规定,该约定有效,因此帅某只能向乙公司与丙公司主张对未支付租金的连带清偿责任。

综上,本案说明了在合同中明确担保范围的重要性。合同双方应严格按照约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如遇纠纷,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以更好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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