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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要求返还彩礼及首饰,结婚首饰是否属于彩礼?

婚姻家庭 3年前 (2023-07-30) 浏览 183

案情简介:原告刘海与被告杨雪经人介绍相识,于2014年4月15日订婚,2014年5月14日举行了结婚典礼,但双方并未办理婚姻登记手续。在订婚及结婚过程中,原告共计给付被告彩礼现金66000元,并赠送戒指一枚、彩金手链一条。其中,戒指价值900元,原告实际支出200元;彩金手链价值1900元,由原告全额支付。原告主张,双方虽举行婚礼并同居半年多,但实际共同生活时间仅一个月。同居关系解除后,原告要求返还彩礼及所赠首饰,但被告拒绝返还,遂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返还彩礼及首饰款项。

法院判决:被告杨雪应返还原告刘海彩礼47670元。

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未办理婚姻登记手续,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原告请求返还彩礼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经核实,原告实际支付的彩礼金额为68100元,包括现金66000元、戒指中的200元及手链1900元。由于戒指和手链均为女士日常用品,且被告声称手链已丢失,无法返还实物,故法院认为以折价返还为宜。考虑到双方虽未登记结婚,但曾同居生活,且被告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彩礼已全部用于共同生活,法院酌情判定返还彩礼的70%,即47670元(68100元×70%)。

律师说法:结婚首饰是否属于彩礼返还范围?

在彩礼返还纠纷中,常常出现原告不仅要求返还彩礼现金,还要求返还结婚时所送的首饰。对此,双方往往对首饰是否属于彩礼产生争议。法律专业人士指出,是否将首饰视为彩礼的一部分,需根据具体情况判断。若男方在交往过程中将首饰作为无偿赠与,且未附带任何结婚或共同生活的条件,则该行为属于赠与合同,男方无权要求返还。然而,若首饰是在结婚仪式上购买并赠与,其目的在于促成婚姻关系的建立,那么在双方未登记结婚的情况下,该首饰应视为彩礼的一部分,原则上应予以返还。因此,结婚首饰是否属于彩礼,需结合赠与的意图和目的进行综合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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