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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协议离婚后是否需按承诺支付子女大学期间抚养费?法律解析

婚姻家庭 3年前 (2023-07-30) 浏览 185

一、案情简介:
刘某与孙某系父女关系,二人曾于2006年协议离婚,后于2007年复婚。复婚后,刘某出具了一份保证书,内容为自愿与孙某离婚,夫妻共同财产归刘甲(子女)和孙某所有,并承诺每年支付刘甲两万元抚养费,直至其大学毕业。此后,刘某与孙某因离婚纠纷再次诉至法院。在另案中,法院于2010年11月作出生效判决,确认刘甲的抚养权归孙某,刘某按月均等支付抚养费,合计每年两万元,支付时间从2010年11月起,直至刘甲具备独立生活能力为止。

刘甲以自身无法独立承担生活费用,刘某作为其父亲应履行抚养义务为由,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刘某支付2008年1月至2010年10月期间的抚养费共计五万六千元,并支付大学本硕连读七年的学费,每年两万元,总计十四万元。刘某则辩称:复婚期间不存在支付刘甲抚养费的问题,另案法院已就抚养费问题作出判决并执行完毕;且刘甲尚未上大学,因此不存在大学阶段的抚养费支付义务。

二、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认为,刘某在复婚后已向孙某支付了四万两千元用于家庭生活支出,该费用已包含子女抚养费。对于刘甲大学期间的学费,因其已超出父母法定抚养义务的范围,一审法院未予支持,仅判决刘某支付2008年1月至2010年10月期间的抚养费四万元,并驳回刘甲的其他诉讼请求。

刘甲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主张刘某在复婚期间出具的保证书明确承诺每年支付两万元抚养费直至其大学毕业,该保证书为刘某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依法履行。二审法院经审理后,维持一审判决第一项,即刘某支付2008年1月至2010年10月期间的抚养费四万元;同时撤销一审判决第二项,改判刘某自2010年11月起,每年支付两万元抚养费,直至刘甲大学毕业为止。

三、律师说法:
父母在解除婚姻关系后,若子女仍需抚养,应按照法律规定承担相应的抚养义务。抚养费通常涵盖未成年人的生活、教育等必要支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条规定,“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包括尚在校接受高中及以下学历教育,或因丧失劳动能力等非主观原因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

对于已接受大学教育的子女,若其具备一定的劳动能力或经济来源,已不属于“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范畴,父母无需继续承担抚养费。本案中,刘甲在大学期间无固定经济收入,生活费用主要依赖他人支持,其父母虽已解除婚姻关系,但因刘某在复婚期间出具的保证书明确承诺支付大学期间的抚养费,且该保证书内容真实有效,未违反法律及社会公序良俗,因此该承诺具有法律效力,刘某应依约履行支付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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