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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顾抢救伤者未保护现场,可能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交通事故 3年前 (2023-07-30) 浏览 204

一、未保护现场导致责任难以认定
张为国是一名个体运输户,经常外出送货。2000年5月某日,他驾车前往临县送货,途经某村村口时,遇到村民卢小云突然横穿马路。由于情况突发,张为国未能及时刹车,导致卢小云被撞倒。事故发生后,张为国立即把卢小云送往附近医院救治,但在慌乱中未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也未对现场进行有效保护。事后,公安机关对现场进行勘查,发现因未采取适当保护措施,现场已被破坏,无法准确判断事故责任。

二、可能需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0条的规定,发生交通事故后,车辆驾驶人应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应立即抢救伤者,并迅速报告交通警察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若因抢救伤者而移动现场,应当标明位置,同时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及行人应予以协助。
交通事故现场是还原事故经过、收集证据的重要依据,包含大量痕迹和物证,对责任认定具有关键作用。若因当事人疏忽未能妥善保护现场,导致现场被破坏,不仅影响勘查工作,还可能影响责任的准确判定。因此,事故发生后,当事人应优先保护现场。
在本案中,张为国因抢救伤者而未有效保护现场,致使公安机关无法通过现场勘查确认事故责任。同时,双方对事故成因存在争议,但由于现场已被破坏,双方的主张均无法得到证据支持。根据法律规定,保护现场是机动车驾驶人的法定义务,张为国未能履行该义务,应承担相应责任。在没有证据证明卢小云存在交通违法行为的情况下,张为国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但考虑到其抢救伤者的行为并非故意破坏现场,可酌情减轻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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