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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车借给无证驾驶引发交通事故,车主是否需承担连带责任?

交通事故 3年前 (2023-07-30) 浏览 179

一、车辆出借致他人无证驾驶引发事故的案例
匡时英是某私营企业的老板。2010年8月,他与企业员工戈静一同驾驶私家车前往风景区游玩。途中,戈静提出由自己驾驶车辆。尽管匡时英清楚戈静没有驾驶执照,起初并未同意,但最终因戈静的坚持,仍将车辆交由其驾驶。在行驶过程中,戈静驾驶车辆行至郊区某路段转弯处时,遇村民张松横穿马路。由于戈静缺乏驾驶经验,慌乱中误将油门踏板当作刹车,导致车辆加速撞上张松,造成其当场死亡。公安机关接到报警后前往现场调查,认定戈静无证驾驶,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负全部责任。人民检察院据此对戈静以交通肇事罪提起公诉,张松家属则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经人民法院审理,判决戈静构成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并承担刑事附带民事赔偿责任6万元。由于戈静无赔偿能力,张松家属再次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车主匡时英承担赔偿责任。

二、交通事故责任的认定与车主的法律责任
在本案中,民事诉讼的被告匡时英将其所有的车辆交由无驾驶证的戈静驾驶,最终导致张松死亡。匡时英对此事故的发生存在一定的过错,负有特定的注意义务。根据《刑事诉讼法》第86条,对加害人负有特定义务的个人或单位可以作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但该法并未禁止在刑事判决后另行提起民事诉讼。同时,《关于适用〈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89条规定:“附带民事诉讼应当在刑事立案以后第一审判决宣告以前提起。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在第一审判决宣告以前没有提起的,不得再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但可以在刑事判决生效后另行提起民事诉讼。”因此,受害方当事人有权在刑事判决生效后单独提起民事诉讼,以保障自身合法权益,及时获得赔偿。

车主匡时英将车辆交给无证人员戈静驾驶,为事故的发生提供了条件,因此与戈静构成共同侵权,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民法通则》第130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进一步明确:“二人以上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致人损害,或者虽无共同故意、共同过失,但其侵害行为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构成共同侵权,应当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规定承担连带责任。”

在本案中,匡时英明知戈静无驾驶资格,仍将其车辆交由其驾驶,应当预见到可能引发危险,但轻信可以避免,主观上存在过失;而戈静虽无驾驶证,却擅自驾驶机动车,也未能预见其行为可能导致的后果,同样存在过失。因此,两人在主观上构成共同过失,其行为共同导致了张松的死亡,属于共同侵权行为。

依据《侵权责任法》第49条:“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因此,匡时英作为车辆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存在过错,应当与戈静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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