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顾抢救伤者未保护现场,可能要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一、只顾抢救伤者未保护现场
张为国是个体运输户,经常外出送货。200年5月某日,张为国驾车前往临县送货,途经某村村口时,适逢该村村民卢小云横穿马路。由于卢小云出现得十分突然,张为国刹车不及,将其撞倒。张为国当即将卢小云送往附近的医院治疗,在慌乱中未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和保护现场。后经公安机关勘查,由于未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现场遭到破坏,无法认定事故责任。
二、可能要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0条规定:“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应当予以协助。”交通事故现场是反映交通事故发生前后过程的空间场所,这里存在大量的事故痕迹和物证,是公安机关正确认定事故责任、处理交通事故的关键,当事人应当在事故发生后妥善保护事故现场。如果道路交通事故现场是由于当事人的原因,没有很好地得到保护,受到人为或者自然因素的破坏,就会给现场勘查带来困难,也可能会影响到准确地认定交通事故责任。因此,交通事故发生后,当事人首先要采取有效措施保护现场。
在本案中,机动车驾驶人张为国为抢救交通事故的伤者未采取有力措施保护现场,导致公安机关无法根据现场勘查的结果认定事故责任。同时,当事人双方对事故成因又存在争议。但由于现场已经遭到破坏,当事人双方主张的事故成因均无法通过现场勘查得到证实。而保护现场又是机动车驾驶人的义务,张为国作为交通事故的机动车一方,应当对自己的疏忽承担责任。在没有证据证明卢小云有交通违法行为的情况下,张为国应当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但考虑到张为国是为了抢救伤者而未能有效保护现场,并非有意破坏现场,可以酌情减轻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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