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保险人谎报事故原因,保险公司是否免责?法律分析与索赔建议
2007年11月4日,马春玲为其机动车投保了机动车损失险等相关保险。2008年9月4日,其丈夫魏保军驾驶该车辆撞上道路隔离护栏,导致车辆损坏及魏保军受伤。事故发生当天,马春玲向保险公司报案,但保险公司查勘后迟迟未履行赔偿义务。因此,马春玲提起诉讼,要求保险公司赔偿车辆损失77504元及魏保军的医疗费用1256.5元。
保险公司则辩称,马春玲在报案时声称保险车辆与大货车发生碰撞,属于双方事故,但在后续索赔及魏保军向公安机关报案时,却称车辆仅与道路护栏相撞。保险公司调查发现,《事故认定书》是基于魏保军的单方陈述作出的。此外,通过对保险车辆的勘查,发现其存在与其他车辆碰撞的痕迹。由于马春玲未能合理解释这些矛盾之处,保险公司因此拒绝赔偿。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依据事故现场的照片分析指出,保险车辆的前保险杠中部撞击在道路隔离护栏的顶端,导致车辆前端呈“V”字形变形。根据车辆行驶方向判断,保险车辆位于护栏的左侧,且车身高度明显高于护栏。如果仅为与护栏正面碰撞,驾驶员一侧不应出现刮擦痕迹,且车辆超过护栏的部分也不应有损伤。然而,事故后驾驶员一侧车身确实存在明显的刮擦痕迹,并延伸至车顶,高于护栏位置。这一情况表明,事故并非单纯的护栏碰撞。
结合马春玲在报案时的描述,法院认为,保险车辆在行驶过程中,驾驶员一侧可能先与顺行的其他车辆(大卡车)发生剐蹭,随后才与护栏顶端发生正面撞击。因此,车辆驾驶员一侧的损伤可能由剐蹭造成,而正面的损伤则由护栏撞击引起。由此,法院认定马春玲在事故原因上存在不实陈述。
本案所涉的交通事故,无论是否为单方或双方事故,其性质均属于“碰撞”,属于保险责任范围。保险公司若要免除赔偿责任,必须证明以下两个条件之一成立:一是事故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二是事故虽属于保险责任范围,但符合责任免除条款。然而,保险公司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上述情形,因此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综上所述,被保险人在事故发生后对事故原因作出不实陈述,并不能成为保险公司免除赔偿责任的合法依据。如您对保险理赔仍有疑问,建议咨询专业律师,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