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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儿子开通流量包产生五千多费用,法院判决不退还

债权债务 3年前 (2023-07-30) 浏览 177

两个月流量费用高达五千多元。2016年3月29日,澎湃新闻记者从上海普陀区人民法院获悉,法院审理认为,小明拨打被告客服电话要求恢复上网功能等行为与其年龄和智力状况相适应,王先生要求退还服务费用的诉请缺乏依据,法院最终驳回了王先生的诉讼请求。

据法院介绍,2012年10月,市民王先生在移动公司网点办理了家庭网套餐服务,自己使用主卡号码,并将其中一个副卡号码交由儿子小明使用。2016年3月,小明在副卡原本套餐内包含的11GB流量用完后,继续使用上网功能,产生了500元的套餐外流量安心包费用。随后,因流量使用达到15GB,移动公司按照规定关闭了该号码的上网功能。3月17日,小明通过该号码致电10086客服,询问恢复上网功能后的费用标准,客服人员告知后,小明随即要求恢复上网功能,并提供了父亲王先生的姓名和身份证号码。移动公司据此恢复了其副卡的上网功能。

此后,小明在父亲王先生不知情的情况下,继续使用手机上网,并通过短信订购了95个10元流量加油包,产生了2325.37元的套餐外通信费用。由此,小明在3月和4月分别产生了4248.60元和1281.20元的流量费用,合计达5529.80元。王先生在得知账单后感到震惊,随即拨打移动客服电话了解情况,并对开通流量包的流程和操作提出质疑,明确表示不认可相关费用。

王先生认为,小明当时尚未成年,未满18周岁,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申请开通流量包并产生高额费用的行为已超出其民事行为能力范围。根据《合同法》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只有在得到法定代理人追认后才有效。王先生作为小明的法定代理人,已明确表示拒绝追认,因此该合同应为无效。

此外,王先生还指出,移动公司在服务过程中存在重大管理疏漏,仅凭副卡用户提供的电话申请,未核实其身份,就擅自开通了产生高额费用的通信服务,存在过错。

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上海有限公司则辩称,客服人员已按照业务规则对来电人员履行了询问和告知义务,小明在报出父亲王先生的身份证号码后,客服人员根据其要求进行了服务,符合业务流程。同时,小明年近17岁,已具备一定的认知能力,能够理解增加流量包及使用4G流量会产生费用,因此无需监护人追认。王先生将手机交给未成年儿子使用,未尽到监管责任,不应将责任推给移动公司。

关于合同无效的情形,《合同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或部分条款无效:
(1)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的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
(2) 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合同;
(3)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
(4) 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
(5) 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
(6) 免责条款中存在造成对方人身伤害或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情形;
(7) 格式条款中免除自身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或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条款。

有人可能会问,效力待定的合同与无效合同有何区别?效力待定的合同虽然欠缺法律生效要件,但经过权利人追认后可以生效,其效力在追认前处于待定状态。这种制度既保护了权利人的利益,也兼顾了相对人的权益。而无效合同因其具有违法性,自始无效,不能通过任何人的追认而生效。因此,无效合同与效力待定合同的基本区别在于,前者不能通过追认恢复效力,而后者则可能在追认后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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