粉红之星4.9亿港元成交刷新拍卖纪录,拍卖收入如何征税?
“粉红之星”以4.9亿港元成交,刷新拍卖纪录
新华社报道,“粉红之星”是一颗重达132.5克拉的粉红钻石原石,由戴·比尔斯公司于1999年在非洲开采获得,经过两年的精心打磨与切割,最终呈现出卓越的品质。该钻石在颜色和净度方面获得了美国宝石学院(GIA)粉红钻的最高等级评价,化学成分也被认定为最纯净的TypeⅡa品质。当晚,这颗钻石以4.9亿港元落槌,加上佣金后,最终成交价约为5.53亿港元。它成为美国宝石学院历史上评估过的最大颗内部无暇艳彩粉红钻,此前的估价约为4.6亿港元。此前,苏富比曾在2010年于瑞士日内瓦拍卖过一颗名为“The Graff Pink”(“格拉芙粉红钻”)的粉红钻石,重24.78克拉,成交价为4620万美元,创下粉红钻石的世界拍卖纪录,同时也是所有钻石、宝石及珠宝类别中的最高纪录。如今,这一纪录已被“粉红之星”超越。
拍卖收入的税务处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被执行人财产有关税收问题的复函》第二条规定,无论拍卖、变卖财产是纳税人的自主行为,还是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行为,拍卖所得的全部收入均应依法申报并缴纳相应税款。
拍卖收入主要分为标的物的拍卖价款和佣金收入两部分,其税务处理可作如下区分:
一、拍卖行取得的拍卖收入
1. 增值税:根据《关于拍卖行取得的拍卖收入征收增值税、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40号)第一条规定,拍卖行受托拍卖增值税应税货物时,向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应按照4%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若经营单位购入拍卖物品后再行销售,则应照章缴纳增值税。对于应税货物,买受人支付的佣金已包含在拍卖价款中,一并计缴增值税。若拍卖行代执法部门拍卖罚没动产,需向国税部门申请并获批准后,方可减免增值税,此时仅对买受人支付的佣金部分计缴增值税。

2. 营业税:根据上述通知第二条规定,拍卖行向委托方收取的手续费应征收营业税。具体而言,若拍卖行受托拍卖房屋、土地使用权等不动产,不动产所有人需按规定缴纳营业税;拍卖行向委托人及买受人收取的佣金,分别按5%的税率征收营业税;若拍卖动产,向委托人收取的佣金则按5%的税率征收营业税。
二、个人财产拍卖行为的税务处理
根据《关于加强和规范个人取得拍卖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7〕38号)规定,个人通过拍卖市场出售个人财产,其所得需按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财产拍卖所得的个人所得税,由拍卖单位负责代扣代缴,并向拍卖单位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此外,若纳税人无法提供合法、完整、准确的财产原值凭证,无法正确计算财产原值,将按转让收入额的3%征收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若拍卖品为经文物部门认定的海外回流文物,则按转让收入额的2%征收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