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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串岗受伤是否属于工伤?法院判决明确界定工作原因

劳动纠纷 3年前 (2023-07-30) 浏览 180

吴某曾是某仪表公司的一名招聘工人,负责整表车间检油表岗位的工作,其工资按计件方式发放。某日,吴某在上班期间发现同车间铆上盖岗位人手不足,影响了本岗位的正常流程,遂主动前往协助。在协助过程中,因操作不当导致右手被机器压伤,造成残疾。市劳动社会保障局认定该事故为工伤,但公司对此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吴某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应认定为工伤,最终判决公司承担相应责任。

关于如何认定是否属于工伤,《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明确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其中,“工作原因”与“本职工作”并非同一概念,不能等同视之。用人单位若将“工作原因”狭义理解为仅限于从事本职工作,属于对法律规定的限制性解释,缺乏法律依据。职工在串岗过程中,虽然违反了单位的规章制度,但其行为客观上仍与本职工作存在一定的关联性,行为目的也在于维护用人单位的正常生产秩序,服务于企业利益,因此应视为与工作相关的行为,属于“工作原因”的范畴,理应认定为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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