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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返聘人员遇害工伤认定争议:法院撤销原裁定要求重新认定

劳动纠纷 3年前 (2023-07-30) 浏览 161

78岁老人邓学善深夜看店遭歹徒杀害,引发工伤认定争议。重庆市万州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最初认定其“不属工伤”,但其家属不服,将该局告上法庭。近日,万州区法院判决撤销该局的行政复议决定,要求其重新作出工伤认定。此案的核心焦点在于:邓学善是否与雇主存在合法的劳动关系,从而享有工伤赔偿的权利。

2002年10月18日凌晨,邓学善在被歹徒抢劫过程中不幸遇害。案发后,其三个女儿于2002年10月24日向万州区龙宝移民开发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2004年1月13日,该局作出认定,认为邓学善是在值班期间遭遇犯罪分子抢劫致死,属于因工死亡。根据相关劳动法规,手机店主冯天胜应对此承担赔偿责任。

然而,冯天胜对此认定结果不满,向万州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复议申请。2004年5月24日,该局作出复议决定,认为邓学善已超过法定劳动年龄(男性60岁),不具备劳动者的资格,因此与冯天胜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遂撤销了原工伤认定。

邓学善的子女随后向万州区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该复议决定,并要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重新作出认定。法院审理后认为,劳动关系的认定不应仅以年龄为标准,而应结合劳动者的实际劳动能力和工作内容。《劳动法》并未对劳动者的年龄设置上限,只要具备劳动能力,即可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因此,万州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复议决定缺乏法律依据,应予以撤销。

法院判决撤销该局的复议决定,并要求其在判决生效后30日内重新作出行政复议决定。重庆正章律师事务所律师陈东指出,劳动法对劳动者的年龄限制只有下限,没有上限,邓学善虽年事已高,但其智力和体力仍能胜任夜间看店的工作,因此应被认定为具有劳动能力,与雇主之间存在合法的劳动关系,有权获得工伤赔偿。

此案不仅涉及对退休人员是否属于劳动者的法律界定,也引发了对老年人劳动权益保护的广泛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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