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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单方面调整岗位违法,劳动者有权拒绝并维护权益

劳动纠纷 3年前 (2023-07-30) 浏览 141

某公司招聘销售员,陆先生应聘后与公司签订了一份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合同中明确约定陆先生的工作岗位为销售部销售员,并规定公司可根据经营需要或陆先生的工作能力调整其岗位,陆先生对此可提出异议,但在公司决定变更前,应服从安排。

合同签订后,陆先生开始履行工作职责。半年后,公司因市场环境变化调整了经营范围,进而对营销人员结构进行了相应调整。在对销售人员的工作状态进行考核后,发现陆先生的工作业绩排名靠后。因此,公司决定将其岗位调整至后勤总务部门,并要求其尽快报到。陆先生认为,公司单方面调整岗位属于变更劳动合同内容,未与他协商,因此该调整不合法,遂拒绝服从安排。公司多次通知无效后,以陆先生拒不服从工作安排构成严重违反劳动纪律为由,依据员工手册的规定作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陆先生对此不服,双方由此产生争议。

陆先生主张:劳动合同中已明确约定其工作岗位,公司未经协商单方面调整岗位,违反了劳动法关于劳动合同变更的相关规定,要求撤销解除合同决定并恢复原劳动关系。

公司则认为:根据合同约定,公司有权因经营需要或员工工作能力调整岗位,陆先生拒绝服从安排属于违反合同约定和公司规章制度,因此公司有权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法》第十六条规定,劳动合同是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第十七条进一步强调,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必须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由此可见,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内容,尤其是岗位安排,是双方必须遵守的法律条款。

《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第三十三条也对此作出相应规定。因此,劳动者若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规章制度,用人单位有权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本案中,劳动合同已明确约定岗位及调整条件,公司依据经营需要和员工绩效对陆先生进行岗位调整,属于履行合同约定的行为,而非变更合同内容。因此,陆先生应服从安排。其拒绝报到的行为,既违反了合同约定,也违反了公司的规章制度,公司据此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具有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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