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劳动纠纷 > 正文

约定工资不定时支付条款无效,企业不得拖欠劳动者工资

劳动纠纷 3年前 (2023-07-30) 浏览 185

李某是一名大学毕业生,在人才市场双向选择中被一家新成立的企业录用,双方协商签订了劳动合同。在签订过程中,企业表示,由于公司尚处于初创阶段,业务尚未展开,经济效益难以预测,因此工资虽有固定数额,但发放时间无法确定,可能几个月才支付一次,希望李某能够理解。李某考虑到企业确实面临困难,表示愿意接受这一安排,双方最终在合同中约定:李某的工资为每月2000元,企业将根据经营状况进行支付,最长可延至年终一次性发放。

合同签订后,李某开始工作并表现积极。然而,一个月后,企业通知李某因经济效益不佳,暂时无法支付工资,承诺待情况好转后一并发放。李某虽感到不满,但出于对企业的理解,仍然选择继续工作。两个月后,企业仍未支付工资,李某情绪有所波动,但仍因合同约定而未提出异议。到了第三个月,企业再次表示无法支付工资,李某不再接受企业的解释,要求企业立即支付所欠工资。企业则认为,双方已就工资支付时间达成一致,李某现在要求立即支付属于违约,因此拒绝支付。

双方因此产生争议。李某认为,尽管合同中约定了工资延期支付,但企业连续三个月未支付工资已不符合基本的劳动义务,至少应按约定数额支付部分工资。企业则坚持认为,合同中的相关条款是双方协商一致的结果,且未违反任何法律规定,因此有权按约定执行。

根据《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的规定:“劳动合同的部分内容不符合法定劳动标准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法定劳动标准承担义务,并依法对劳动合同中不符合法定劳动标准的部分予以修改。”该条款明确指出,法定劳动标准具有强制力,用人单位不得通过约定方式规避。其中,“工资按月以货币支付”是法律规定的强制性标准,任何约定均不得违反。因此,尽管李某与企业达成了工资延期支付的协议,但该约定违反了法定劳动标准,企业仍应依法履行按月支付工资的义务,同时应修改合同中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条款。

综上所述,李某有权要求企业立即支付所欠工资,企业无权以“无力支付”为由拒绝履行法定的工资支付义务。

- END -
- 0人点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