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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不服从工作安排被开除是否合法?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解除案例分析

劳动纠纷 3年前 (2023-07-30) 浏览 138

员工不服从工作安排被解除劳动合同的合法性案情如下:高某于2000年9月11日受聘于某服务产业有限公司,担任财务会计,双方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04年6月2日,高某收到公司人力资源部发出的解除劳动合同书面通知。公司认为,高某在2004年5月27日和28日两天未到岗上班,且未履行任何请假手续;同时,他拒绝接受公司安排,不愿承担新分立公司的财务工作,其行为违反了公司《员工手册》第七章丙类过失中的第1、17、19条相关规定。

高某对此表示不服,认为自己并未违反《员工手册》中的规定,不构成违纪。他指出,在此之前并不清楚《员工手册》的具体内容;并且,因孩子生病已通过电话向单位请假,当时财务总监不在,已委托同事转达。此外,公司安排其负责另一家公司的财务工作,因其当前工作已非常繁重,无法兼顾,故未接受,而且当时新公司尚未正式成立。

高某因此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申诉,要求撤销公司的解除决定。仲裁委经调查查明,高某确实在2004年5月27日和28日未到岗,并且拒绝服从公司的工作安排。《员工手册》中明确规定了员工请假的程序、旷工的认定以及解除劳动合同的相关条款。值得注意的是,高某曾在2003年3月5日因违反《员工手册》规定受到书面警告,并在违纪单上签字确认。

法院最终判决认为,公司解除与高某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行为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规定,员工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有权解除劳动合同。公司制定的《员工手册》内容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且已向员工公示,因此具有法律效力。高某在知晓相关制度的情况下,未按规定履行请假手续,且拒绝服从工作安排,已构成严重违纪,公司据此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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