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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被驳回的情形解析:先申请仲裁再诉讼的法律要点

劳动纠纷 3年前 (2023-07-30) 浏览 189

马某曾于C公司担任销售职务,2001年双方签订《销售人员业务合同》,约定销售人员离职时需结清所有业务往来款项,若因离职导致货款无法收回,销售人员需承担相应责任。2002年,双方未另行签订合同,而是继续按照2001年的业务合同及C公司制定的《2002年销售工作意见》执行。该意见规定,销售人员若未能按时收回货款,需承担相应利息;若因自身原因导致货款无法收回,还需承担经济赔偿及法律责任。

2003年初,马某自行离开C公司,双方劳动关系随之解除。同年5月19日,双方形成一份结算清单,明确马某在销售过程中尚有部分往来款未结清,扣除C公司应支付的业务费用及马某在公司借支的款项后,实际尚欠20万余元。马某在该清单上以“欠款人”身份签字确认。

随后,C公司以马某未履行还款义务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一审法院认为,该纠纷属于劳动争议范畴,马某在结算清单中以欠款人名义署名,表明其自愿承担相关业务应收款及个人借款的偿还责任,且该约定构成债权转移,因此支持C公司的诉讼请求。然而,二审法院则认为,双方协议中对销售人员责任的界定不够明确,且条款过于苛刻。法院指出,销售人员仅应对因自身原因导致货款无法收回的情况承担协助催缴义务,而非直接承担全部还款责任。结算清单作为销售人员离职后对经手业务与公司进行结算的最终记录,不能仅凭其个人签名就认定为公司与个人之间的债权转移关系。因此,二审法院对一审判决进行了改判。

在相关研讨会上,与会代表重点探讨了销售人员劳动合同的特殊性质。他们指出,销售人员与企业之间的关系通常具有双重属性,既包含劳动关系,也可能涉及民事关系,如承包、代理、居间或行纪等。因此,法院在判断双方关系性质时,应依据双方签订的协议进行综合分析。若销售人员与企业存在劳动合同或事实劳动关系,同时又签订了专门的业务合同,则双方关系以劳动关系为主,辅以承包关系;若双方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仅存在业务合同,则应认定为民事法律关系。

基于此,代表们提出,企业在解除与销售人员的劳动合同时,销售提成不应作为工资的一部分计算经济补偿金。他们强调,劳动法的立法宗旨在于保障普通劳动者的生存权,而非保护高收入群体的利益。因此,建议在计算经济补偿金时,应以当地社会平均收入的一定倍数(如3至5倍)作为“工资”基数,以体现社会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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