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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签劳动合同违法,劳动者拒签单位是否需支付双倍工资?

劳动纠纷 3年前 (2023-07-30) 浏览 162

劳动合同是确立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重要法律文件。在实际操作中,除了用人单位不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劳动者拒绝签订劳动合同同样会给用人单位带来困扰。一旦劳动者拒绝签订合同,用人单位面临两难:若立即终止劳动关系,前期投入的时间、经济和人力成本将难以收回;若不终止,则可能面临支付双倍工资的风险,同时因举证困难而难以维护自身权益。

2006年11月28日,高某应聘至锦州市某热处理专业厂从事热处理工作,双方约定月工资为600元,但未签订劳动合同,也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三年多后,即2009年4月5日,该厂通知高某签订劳动合同,但高某因个人原因拒绝签署。随后,单位决定于2009年4月14日解除与高某的劳动关系。双方因此产生争议,高某诉至法院,要求单位支付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加班费、经济补偿以及2009年2月至3月的全额工资,并补缴社会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总计约3万元。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若因劳动者个人原因导致劳动合同无法签订,将产生以下法律后果:
第一,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但劳动者拒绝签订的,用人单位可以书面通知其终止劳动关系,无需支付经济补偿,但仍需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
第二,若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但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而劳动者仍拒绝签订的,用人单位应书面通知终止劳动关系,并需支付双倍工资及经济补偿。

法院在审理此案时认为,高某在入职后,经单位多次要求仍未签订劳动合同,责任在于其本人。因此,法院对高某要求支付双倍工资的请求不予支持。同时,因高某未能提供具体的加班日期等证据,法院对其加班费的请求也予以驳回。此外,由于高某拒绝签订合同,导致单位无法为其缴纳社会保险,法院同样驳回了其补缴社保的请求。

最终,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判决锦州市某热处理专业厂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高某2009年1月至4月期间的拖欠工资700余元,并支付经济补偿金2000余元,其余诉讼请求予以驳回。

专家建议,用人单位应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尽快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如发现劳动者有拒签的可能,应在满一个月前及时书面通知其终止劳动关系。若已超过一个月仍未签订,则应立即书面通知终止劳动关系,并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和双倍工资,以避免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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