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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不一定必须书面形式,口头协议同样具有法律效力

合同纠纷 3年前 (2023-07-30) 浏览 122

经典案例:案例一中,小张在二手车市场看到王某转让一辆二手自行车,于是主动询问价格。经过充分交流与协商,双方最终达成一致,并约定王某三日内送货上门。然而,三日后王某并未履行承诺,小张询问原因,王某表示已将车卖给出价更高的他人。小张感到非常生气,想要追究王某的责任,但又担心因未签订书面合同,法律无法提供保护,因此陷入困惑。案例二中,赵老师应约前往某演艺公司签订演出合同,但在签约时“粗心大意”,使用了公司为其起的艺名“麻辣斯基”作为签名。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赵老师认为公司提出的要求不合理,打算退出。然而,公司拿出合同,声称赵老师违约,并准备起诉。赵老师查看合同后,发现签名并非自己的真实姓名,便回应:“告去吧,告‘麻辣斯基’去吧!”公司一时无措,不知如何应对。

律师说法:在案例一中,王某是否需承担违约责任,关键在于他与小张之间是否存在有效的合同关系。根据法律规定,合同的成立并不以书面形式为唯一条件,只要双方达成合意,合同即成立。口头协议、传真、电子邮件等均属于合法的合同形式。在某些情况下,甚至可以通过行为默示达成合意,例如打车时挥手示意,上车后即视为合同成立。虽然法律在特定交易中要求必须采用书面形式,但这是出于保障交易安全和便于纠纷处理的考虑。在本案中,小张与王某之间的自行车买卖并未涉及法律强制要求书面形式的情形,因此他们的口头协商已构成有效合同,小张有权要求王某承担违约责任。

案例二的情形则源于著名小品《如此包装》,其中赵丽蓉老师以艺名“麻辣斯基”签署合同。虽然签名非真实姓名,但合同上确实有赵老师的笔迹,且签约时有第三人见证,具备证明效力。在司法实践中,通过笔迹鉴定也可确认签名的真实性。因此,即便赵老师使用的是艺名,演艺公司仍有可能起诉她。不过,由于签名存在争议,诉讼过程可能会较为复杂。现实中,也常有人在签署合同时使用别名或化名,但姓名只是身份的符号,真正承担责任的应是签署人本身,或根据合同内容确定的责任主体。

综上所述,合同的形式是当事人意思表示的表达方式,对合同的效力有一定影响。合同形式包括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及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遵循;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也应遵守。书面形式通常指合同书、信件、数据电文等可以有形表现内容的形式。需要注意的是,即使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而未采用,也不能直接认定合同无效。法律对书面形式的要求,主要是出于证据保存和纠纷解决的需要。如果一方已履行主要义务,且对方接受,合同依然可以成立。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也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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