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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消防不合格,租赁合同是否有效?法院判决返还租金及赔偿损失

合同纠纷 3年前 (2023-07-30) 浏览 187

案情简介:2012年7月15日,武某与山东省日照市某家电公司(以下简称家电公司)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合同约定,家电公司将自有房屋出租给武某用于开设电玩城,租期为10年,年租金为30万元。合同签订后,家电公司立即交付了涉案房屋,武某次日便开始对该房屋进行装修。此后,武某多次向家电公司索要该房屋的消防验收合格手续,但家电公司始终未能提供。同年8月6日,家电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向武某出具承诺书,承诺于2012年8月31日前完成消防备案手续,若逾期则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损失。然而,承诺期限届满后,家电公司仍未履行相关义务。2012年9月3日,武某与家电公司签订终止租赁合同,约定因家电公司未能在约定时间内提供消防验收合格手续,导致武某无法正常经营,造成经济损失,故武某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家电公司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损失,自该日起不再计算房租。随后,家电公司拒绝返还武某已预交的租金及赔偿损失,武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家电公司返还租金并赔偿损失共计100余万元。

法院判决:法院依法审理后,判决家电公司返还武某租金及押金共计165,068元,并赔偿其各项经济损失268,865元。

律师说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答复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第二条规定:“租赁合同涉及的房屋不属于法律规定必须经过消防机关验收的,人民法院不应当以该房屋未经消防验收合格为由而认定合同无效。”第三条规定:“租赁房屋用于开设经营宾馆、饭店、商场等公众聚集场所的,向当地公安消防机构申报消防安全检查的义务人为该企业的开办经营者,但租赁标的物经消防安全验收合格,不是认定房屋租赁合同效力的必要条件。”本案中,武某租赁的房屋不属于必须进行消防验收的对象,且双方在签订合同时也未将消防验收合格作为合同生效的条件,因此该租赁合同不具有无效的情形,应认定为有效合同。

尽管消防验收并非合同生效的必要条件,但该房屋的消防验收是武某开设电玩城的必要前提之一。由于家电公司未能在承诺期限内提供相关手续,导致武某无法办理开业前的必要手续,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武某据此提出解除合同,家电公司亦同意解除,双方协商一致达成的解除协议系真实意思表示,具有法律效力。因此,合同解除的责任在于家电公司,其应依法返还武某已支付的租金及押金,并赔偿武某的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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