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合同纠纷 > 正文

租赁期满前租户未付租金离开,能否要求承担违约责任?

合同纠纷 3年前 (2023-07-30) 浏览 201

案情简介:租赁期满前租户未付租金并擅自离场

2015年3月25日,许某与赖某签订《商铺租赁合同》,约定如下内容:
一、许某将商铺出租给赖某使用;
二、租赁期限为两年,自2015年3月15日起至2017年3月14日止;
三、租金为每月2600元,每三个月支付一次,首期租金及押金共计7140元于合同签订当日付清,后续租金需提前5天支付。若逾期超过2天未支付,许某有权无条件收回商铺并没收押金。合同期满或终止后,赖某需结清租金、水电费、违约金等相关费用,并对造成损失的部分进行赔偿,许某方可退还押金;
四、商铺经营过程中产生的各项费用均由赖某承担,租赁税亦由其负责缴纳;
五、若赖某擅自变更商铺经营范围、转租或从事非法经营活动,许某有权解除合同;
六、租赁期满未能续租或因其他原因提前终止合同,赖某需提前三个月通知许某,并在3日内将商铺及配套设施恢复原状,交还许某。否则,许某有权收回商铺并没收押金。若赖某无违法行为,享有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续租的权利。

合同签订后,许某依约将商铺交付赖某使用,赖某支付租金至2016年9月14日,之后未再支付租金,也未按约定将商铺交还许某。

法院判决:被告需支付租金及利息

法院经审理认为:
一、合同效力方面,许某与赖某签订的《商铺租赁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为合法有效,双方应依约履行;
二、关于合同解除及商铺返还,租赁合同约定的期限为至2017年3月14日,合同权利义务已终止,赖某应将商铺返还许某。许某请求赖某搬离商铺的主张应予支持,但其请求解除合同的主张不予支持;
三、关于租金、占用费及利息,赖某未按约定支付租金,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责任。赖某需支付所欠租金15600元(2600元/月×6个月),并赔偿逾期付款造成的利息损失(其中7800元自2016年9月15日起,7800元自2017年1月15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年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款日)。合同权利义务终止后,赖某未返还商铺,应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占用费(自2017年3月15日起按每月2600元计算)。但许某请求支付逾期占用费的利息,法院不予支持;
四、关于水电费,许某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赖某尚有欠款,故对相关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律师说法:租赁期满前租户未付租金,能否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本案中,许某与赖某签订的租赁合同为合法有效合同,双方应依约履行。赖某在支付租金至2016年9月14日后便擅自离场,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后续租金,也未将商铺交还,其行为已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构成违约。因此,许某有权依据法律规定,要求赖某支付所欠租金及逾期付款造成的利息损失。

综上,本案中许某的诉求得到了法院的支持。在此提醒大家,合同双方应严格按照约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如遇纠纷,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以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 END -
- 0人点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