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兄妹担保借款纠纷案:妹妹承担连带责任共同偿还债务

合同纠纷 3年前 (2023-07-30) 浏览 182

案情简介:2009年10月22日,被告刘某向原告黄某借款31000元,并约定3天内归还,同时出具了欠条。借款到期后,刘某未能按时还款,经原告多次催讨,于2009年12月2日找到其妹妹刘某作为担保人,承诺在2010年1月2日前还清借款。此后,刘某仅偿还了2000元,剩余款项至今未付。原告遂向江西省瑞昌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二被告偿还本金31000元,并支付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两倍计算的6个月利息1500余元。

法院判决:一审法院认为,刘某出具的欠条真实有效,双方之间的借贷关系依法成立,应受法律保护。对于刘某辩称借款用于赌博,并且其一辆丰田车被原告扣留的主张,因缺乏其他证据支持,法院未予采信。对于其已偿还2000元的事实,原告予以确认,法院予以认定。刘某的妹妹在刘某未能还款的情况下,出具担保书,明确表示若刘某无法偿还,将在一个月内代为清偿,该担保行为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法院予以确认。

律师解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应视为连带责任保证。因此,刘某的妹妹应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对于其辩称自己是被刘某欺骗,且因不识字而签字的主张,法院认为其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对自己的行为负责,故不予采信。综上,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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