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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时间约定不明如何处理?详解合同成立时间的法律认定

合同纠纷 3年前 (2023-07-30) 浏览 191

如何确定合同成立的时间

甲公司于1998年10月5日向乙公司发出要约,乙公司于10月10日作出承诺,并于当日送达甲公司。随后,甲公司于10月15日在合同上签字后寄送给乙公司,乙公司则于10月20日盖章。双方又于10月25日签署了合同确认书。在此案例中,甲乙双方之间的合同成立时间应为1998年10月25日。

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合同成立的时间取决于其订立形式。第25条规定:“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即在承诺到达要约人时,合同即告成立。然而,第32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第33条规定:“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签订确认书。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

在适用这些条款时,需注意其之间的关系:若同时存在第25条、第32条和第33条适用的情形,且三者时间不一致,则应以第33条为准;若同时存在第25条和第32条适用的情形,则应以第32条为准;若仅存在第25条适用的情形,或者双方签字、盖章的时间与承诺生效时间一致,则可适用第25条。

此外,签字与盖章之间是选择关系,当事人可以选择仅签字、仅盖章,或者两者兼行。双方签字或盖章行为可以同时同地完成,也可以异地完成。在异地完成的情况下,合同成立时间应以最后一方完成签字或盖章的时间为准。

若合同中对成立时间约定不明,应依据上述条款综合判断,以最能体现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的条款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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