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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去世后女子被追债,不知情借债仍属夫妻共同债务

婚姻家庭 3年前 (2023-07-31) 浏览 204

案情简介:被告连银娥是张保同(又名张宝同)的妻子。2012年7月8日,张保同向原告周宝新借款6万元,随后又借款1500元,分别于2012年11月29日和2013年2月11日出具了欠据。2013年6月4日,张保同因病去世,原告多次催促还款,但被告连银娥始终未予偿还。法院判决:被告连银娥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原告周宝新借款共计六万一千五百元。

法院审理认为,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根据法律规定,夫妻一方死亡后,生存的一方应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中,张保同与连银娥为夫妻关系,上述借款发生在二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因此连银娥应承担还款责任,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律师说法:夫妻一方在另一方不知情的情况下所借大额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根据现行法律,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范围包括:(一)婚前一方借款购置的财产已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为购置该财产所负的债务;(二)为家庭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三)夫妻共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或一方经营所得用于家庭共同生活或配偶分享的债务;(四)为治疗夫妻或负有法定义务的人所负的债务;(五)因抚养子女所负的债务;(六)因赡养负有赡养义务的老人所负的债务;(七)为支付夫妻一方或双方教育、培训费用所负的债务;(八)为支付正当必要的社会交往费用所负的债务;(九)夫妻双方协议约定为共同债务的债务;(十)其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情形。由此可见,法律并未将“夫妻双方知情”作为认定共同债务的必要条件。

此外,夫妻之间可以内部约定,一方不知情则不承担债务,但对外仍需承担共同债务的清偿责任。若配偶一方去世,另一方对所欠债务不知情,可通过律师调查相关资金的使用情况,以判断该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以上即为“丈夫去世后女子被告上法庭,不知情借债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案情分析,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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