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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溺亡后信用卡债务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法院判决解析

婚姻家庭 3年前 (2023-07-31) 浏览 122

案情简介:王慧与被告张荣玲系夫妻关系。王慧于2016年2月溺水身亡。2013年6月25日,王慧为办理贷记卡向原告提交了《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申请表》,该申请表附有《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领用合约(个人卡)》和《中国农业银行金穗信用卡章程》。王慧在阅读后确认“本人已阅读全部申请材料,充分了解并清楚知晓该信用卡产品的相关信息,愿意遵守领用合约(协议)的各项规则”,并签字确认。当日,原告发放了卡号为6AXXXXXXXXXXXX的信用卡,授信额度为28800元,王慧随后开卡使用。2014年3月4日,王慧因遗失信用卡而申请换卡,新卡号为6BXXXXXXXXXXXX,授信额度仍为28800元。2016年2月9日,王慧使用该卡在晋城市华清池洗浴中心消费100元后,再未有其他消费记录。2016年2月,王慧因溺水去世。截至2016年3月7日,王慧累计拖欠原告透支本金46074.02元、利息880.69元、滞纳金229.87元,合计47184.58元。原告农行凤城支行于2016年3月10日上门催收,但被告张荣玲未予偿还。2016年4月6日,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张荣玲偿还上述债务。法院判决:被告张荣玲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晋城凤城支行透支利息880.69元和滞纳金229.87元,并按《金穗贷记卡章程》约定的利率继续支付自2016年3月8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透支利息及滞纳金。法院认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的债务主张权利的,应视为夫妻共同债务。一方死亡后,生存的一方应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原告与王慧之间存在信用卡领用合同关系,王慧在使用信用卡过程中未能按约还款,后因溺水死亡,被告张荣玲作为其配偶,应对该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此,原告要求被告张荣玲偿还透支本金、利息及滞纳金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

律师说法:丈夫去世后,其信用卡债务是否需要妻子偿还?首先,需区分债务的用途和发生时间。若信用卡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办理,且消费主要用于家庭共同生活,该债务应视为夫妻共同债务,妻子需承担偿还责任;若为一方个人消费,则不属于共同债务,妻子无需偿还。其次,生存的一方需承担举证责任,证明该债务是否为共同债务。最后,若确认为死亡一方的个人债务,生存一方可在继承的遗产范围内承担偿还义务;若其放弃继承,则无须承担偿还责任。以上是关于“丈夫溺亡女子被银行催债 信用卡债务是夫妻共同债务吗”的案情介绍,希望能为您提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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