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议离婚后精神赔偿金诉讼时效问题解析
案情简介:2012年3月8日,原、被告签订了一份离婚协议,协议中约定夫妻财产分割、子女抚养权归属以及被告向原告支付一次性精神损失费人民币10,000元。同时,被告还向原告出具了一份欠条,内容为:“今欠钟某人民币壹万元整,于2012年5月1日前还清。”被告马某在欠条上签字确认。2012年8月15日,原、被告在中原区民政局办理了协议离婚手续。此后,被告未按约定支付精神损失费。2016年10月20日,原告钟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支付该笔款项。在庭审中,被告辩称原告的请求已超过法定诉讼时效,且欠条也已超过两年的诉讼时效。原告则表示离婚后曾多次向被告及其家人主张该权利,但未能提供相关证据。法院判决:驳回原告钟某的诉讼请求。法院认为,原、被告对离婚协议及欠条的真实性均无异议,足以确认双方之间存在基于精神损害赔偿的10,000元债权债务关系。然而,原、被告已于2012年8月15日完成离婚登记,原告在2016年10月20日才提起诉讼,已超过一年的诉讼期限。此外,原告依据欠条主张权利,但该欠条明确约定了履行期限,原告起诉时已超过两年诉讼时效,且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诉讼时效存在中断的情形,依法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因此,法院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律师说法:离婚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如何计算
根据《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离婚精神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有如下规定:
1. 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在离婚诉讼中依据《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必须在离婚诉讼时一并提出;
2. 无过错方作为被告,在离婚诉讼中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基于该条规定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单独提起诉讼;
3. 无过错方作为被告,在一审中未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但在二审期间提出的,法院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告知其在离婚后一年内另行起诉。
然而,《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七条另有规定: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后,若以《婚姻法》第四十六条为由向法院提出损害赔偿请求,法院应当受理。但如果当事人在协议离婚时已明确表示放弃该项请求,或在办理离婚登记一年后才提出,则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本案中,原告在协议离婚一年后才提起诉讼,已超出法定期限,故法院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以上为“协议离婚一方同意支付赔偿金,离婚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相关案例的介绍,希望能为您提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