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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儿起诉父亲增加抚养费:母亲精神残疾生活困难,法院酌定每月800元

婚姻家庭 3年前 (2023-07-31) 浏览 125

案情简介:被告肖×2与原告肖×1系父女关系。原告之母刘×为精神残疾二级,无工作能力,生活无法自理。由于被告长期在外务工,原告曾于2013年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经法院调解,双方达成协议,由被告每月支付原告抚养费600元,相关事项已由(2013)密民初字第3149号民事调解书确认。现原告以母亲为残疾人、无收入来源,且自己已上初中、生活与学习开支增加为由,再次向法院起诉,请求将抚养费增加至每月1500元。经法院调解,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最终法院作出判决:自2015年9月起,被告肖×2每月支付原告肖×1抚养费800元,于每月10日前支付,直至原告年满十八周岁为止。

法院审理认为,父母对子女负有抚养教育的法定义务。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若一方拒不履行抚养义务,未成年或尚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权请求支付抚养费。本案中,被告虽长期在外工作,但其抚养义务并未免除。原告现已进入初中阶段,生活与学习成本增加,因此其要求增加抚养费的请求具有合理性。然而,抚养费的调整需综合考虑抚养人的经济负担能力和当地居民的实际生活水平。原告主张的1500元数额较高,法院认为不符合现实情况,故依法酌情调整抚养费标准。

律师说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37条的规定,子女在必要时可以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出原定抚养费数额的合理请求。增加抚养费的情形主要包括以下几种:1. 随着物价上涨和生活水平提高,原定抚养费已无法满足子女当前及未来的实际需求,难以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2. 子女因上学、患病等特殊情况,所需费用超过原定数额;3. 其他正当理由,如子女的生活条件与同龄人存在明显差距等。因此,子女在符合上述条件的情况下,有权依法要求增加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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