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售票员收钱不给票被辞退,法院判决支持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决定

劳动纠纷 3年前 (2023-07-31) 浏览 178

一位50岁的公交售票员邱女士因被监督员检举存在“收钱不给票”的行为,被上海某公共交通有限公司辞退。邱女士对此决定不服,向嘉定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但未获支持。随后,她于5月19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恢复与公司的劳动关系。

邱女士自1984年起就在该公司工作,一直担任售票员。2005年1月29日上午,她在当班期间被嘉定区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的监督员注意到,该监督员在公交车上暗中观察,发现邱女士有七次未给乘客车票却收取车费的行为。监督员下车后,立即向驾驶员反映情况,并向公司领导举报。

当天上午10时许,公交车抵达终点站,公司领导派人对邱女士的售票情况进行核查,但未发现异常,钱票一致。2月18日,公司工会组织与邱女士谈话,她坚决否认存在收钱不给票的行为。2月21日,工会委员会召开会议,认定监督员的证词客观真实,邱女士确实存在违规行为。依据公司员工奖惩条例,公司有权对此类行为作出辞退处理,并于2月28日正式通知邱女士解除劳动合同。

邱女士对此深感不公,认为自己在20多年的岗位上勤勤恳恳,如今却因一次事件失去工作,难以再找到合适的工作。她认为监督员未出庭作证,且未表明身份,其行为不属于职务行为,证词不具备法律效力。

在庭审中,邱女士与公司围绕监督员证词的合法性展开激烈辩论。她强调,监督员未出庭,且执法过程中仅一人行动,不符合法律对证人的要求。而公司则认为,监督员的举报行为符合其职责范围,其证词具有公信力,应被视为有效证据。

法院在审理后指出,行风监督员通过暗访方式发现问题并进行举报,是其职责范围内的合法行为。其证词虽未出庭,但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符合不需要出庭作证的情形,因此具有法律效力。基于此,法院最终支持了公司的处理决定,驳回了邱女士要求恢复劳动关系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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