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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经营能否解除原劳动合同?违法解除责任解析

劳动纠纷 3年前 (2023-07-31) 浏览 136

租赁经营是否可以解除劳动者合同?

1999年1月,董某与某夜总会签订了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约定在该夜总会的歌舞厅工作。同年10月,夜总会将歌舞厅租赁给刘某经营,并要求董某等原歌舞厅全体职工与刘某重新签订劳动合同。董某等人找到夜总会经理,表示不愿意在刘某处继续工作,要求夜总会继续履行原合同,并为其安排新的岗位。夜总会经理则回应称,歌舞厅已整体租赁出去,包括设备和人员,若不同意与刘某签订新合同,唯一的出路就是解除原有的劳动关系。

无奈之下,董某等人只好与刘某签订了新的劳动合同,但根据新合同,其工资水平大幅下降。1999年12月,董某等人拒绝继续到歌舞厅工作,并要求立即返回夜总会。夜总会则以董某等人已与刘某签订新合同,原劳动合同自动解除为由,声称与董某等人已无劳动关系,要求其自行解决就业问题。

董某等人不服,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仲裁委员会在调查审理后作出裁决:董某等人与夜总会之间的原劳动合同应继续有效,夜总会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应依法赔偿董某等人因此遭受的全部损失。

本案涉及两个核心问题:一是企业租赁经营时原劳动合同的处理方式;二是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所应承担的责任。

首先,关于租赁经营时原劳动合同的处理。根据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第15条规定:“租赁经营(生产)、承包经营(生产)的企业,其所有权并未发生改变,法人名称未变,在与职工订立劳动合同时,该企业仍为用人单位一方。依据租赁合同或承包合同,租赁人、承包人如果作为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该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委托人,可代表该企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本案中,刘某仅承租了夜总会的一个部门,并非夜总会的法定代表人,因此原劳动合同仍应有效,夜总会无权单方面解除。

其次,关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责任。夜总会在将歌舞厅出租后,要求董某等人与刘某签订新合同,并以不签订为由威胁解除原有劳动关系,这种行为构成对劳动者权利的胁迫。在董某等人拒绝签订新合同的情况下,夜总会单方面宣布解除原合同,缺乏法律依据,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根据劳动部《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劳部发〔1995〕223号)第二条和第三条规定,用人单位违法或违反劳动合同约定解除劳动关系,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赔偿范围包括劳动者工资收入损失、福利待遇损失、工伤或医疗待遇损失,以及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健康损害医疗费用等。此外,若造成工资和医疗费用损失,还应加付应得工资及医疗费用25%的赔偿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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