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劳动纠纷 > 正文

公司公告解除劳动合同是否有效?违法解除补偿金案例解析

劳动纠纷 3年前 (2023-07-31) 浏览 173

公司公告解除劳动合同是否有效?现年49岁的候某自1999年7月起受聘于某公共汽车公司(以下简称“公汽公司”)担任驾驶员,双方签订了为期一年的《聘用书》,其中约定候某需缴纳企业发展基金1000元,且不予退还。2004年7月1日,双方续签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007年3月,公汽公司认为候某在3月23日上午10时44分驾驶6路公交车行驶至某市北京大道时,存在强行超车行为,构成违纪。候某对此予以否认,称其是按照排定时间表运行至北京大道站牌,当时前方车辆有乘客下车,而自己车上无人下车,因此未停车,不属于强行超车。公汽公司认为候某拒不接受批评教育,遂将其“挂起”不予排班,并自2007年4月起停发其工资。

2007年7月9日,公汽公司又以候某“连续旷工30日以上,经多次通知仍未返回单位”为由,在当地报纸上刊登声明,单方面解除与候某的劳动合同。候某得知后,认为公司认定其违纪的事实不清,且未给予其申辩机会,公告解除程序违法,遂向市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

2007年9月4日,市劳动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一是撤销公汽公司在报纸上刊登的解除劳动合同声明,双方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二是由公汽公司自裁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候某2007年4月至恢复工作之日的生活费,每月740元;三是退还候某缴纳的1000元企业发展基金;四是公汽公司应在裁决生效后20日内为候某补缴养老保险金和失业保险金;五是仲裁费用400元由公汽公司承担。

公汽公司不服仲裁结果,认为候某强行超车的事实有其所在九分公司的证明为据,且公司有权对违纪员工进行公告解除,程序合法;企业发展基金为候某自愿缴纳,约定不予退还;此外,候某在争议发生4个月后才申请仲裁,已超过60日的申诉时效,因此仲裁结论应予撤销,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仲裁裁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汽公司虽主张候某存在强行超车行为,但未能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明,因此该主张不成立。此外,公汽公司在解除劳动合同过程中,未按法定程序通知候某,也未给予其申辩机会,程序明显违法。因此,法院判决驳回公汽公司的诉讼请求。

公汽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公汽公司提交的九分公司证明与其存在直接利害关系,不能作为有效证据采信。同时,公汽公司自2004年4月起即停发候某工资,且不让其继续驾驶车辆,实际上已剥夺其工作权利,因此“旷工30日以上”的理由不成立。此外,公司未直接送达解除劳动合同决定书,仅通过公告方式解除,未保障候某的申辩权利,程序不当。最终,二审法院维持原判,驳回上诉。

两审判决生效后,公汽公司未主动履行判决义务,候某遂向一审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恢复劳动关系并支付相关生活费及企业发展基金。一审法院执行人员多次要求公汽公司安排候某工作,但均遭拒绝。执行人员表示,强制恢复劳动关系缺乏明确法律规定,存在法律空白,且恢复劳动关系属于一种行为,法院无法直接强制企业为候某排班。

最终,经过法院多次协调,公汽公司同意支付判决中确定的生活费及企业发展基金共计1.04万元,候某无奈之下放弃要求恢复劳动关系等执行申请。

- END -
- 0人点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