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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任妻子知情后申请撤销丈夫私下赠与前妻房产的赠与协议

合同纠纷 3年前 (2023-07-31) 浏览 193

2005年3月,被告张强与王燕办理了离婚手续。同年3月23日,张强与原告廖玉登记结婚。2006年2月24日,张强使用家庭共同资金购买了一栋位于龙城镇黄花街的私房,总价为41800元,分两次付清。2008年1月1日,张强在未告知廖玉的情况下,将该房屋赠与给前妻王燕。此后,张强与王燕签订了一份赠与协议,并对该房屋进行了装修,王燕及其子女随即搬入居住。

2012年下半年,廖玉得知此事后提出异议,认为该房屋系其与张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购置,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张强无权擅自处分。因此,廖玉起诉至法院,请求撤销该赠与协议,并判令王燕立即搬离该房屋。

被告王燕则辩称,2006年5月10日,她已与房主签订房屋买卖协议,并一次性支付了全部房款,因此该房屋应归其个人所有。此外,她认为廖玉主张撤销赠与协议已超过法定的除斥期间,故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认为,张强与王燕之间的房屋赠与协议是在其与廖玉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未经廖玉同意而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侵犯了廖玉的财产权。根据法律规定,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撤销权,否则撤销权将消灭。本案中,廖玉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是在一年内得知赠与事实,因此其请求撤销2008年1月的赠与行为已超过除斥期间,法院依法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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