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按房屋买卖合同规定期限付清房款 合同还有效吗
案情简介:原告请求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有效
被告卿承宽、谭明清系夫妻关系。二被告在利川市柏杨坝镇齐跃村2组(原梅子管理区齐跃村二组)原修建了房屋一栋,房屋竣工后未经土地管理部门检查验收,未换发土地使用证,也未申请房屋所有权登记。原告吴洪专原系柏杨坝镇龙关村十四组村民。2005年正月初八,卿承宽作为甲方与吴洪专作为乙方在卿庆云家签订了《房屋出卖合同书》,卿承宽、吴洪专及证人王某1、吴某均在合同上签字。同日,卿承宽与吴洪专还签订了《房产转让协议书》,双方及见证人王某2均在协议上签字,利川市柏杨坝镇齐跃村民委员会在协议上签署“同意此宗房屋土地转让”的意见并加盖公章。上述合同签订后,原告向二被告支付了15000元房屋转让款,并搬进该房屋居住至今,期间原告对该房进行了装修。2008年10月13日,原告吴洪专及其妻子尹碧英将其户籍由本市柏杨坝镇龙关村14组迁入本市柏杨坝镇齐跃村2组60号。双方因房屋过户及购房余款是否付清等事宜发生纠纷,遂起诉至法院。
现原告请求确认《房屋出卖合同书》有效。
法院判决:《房屋出卖合同书》有效
对原告要求确认该合同有效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反之,对反诉原告要求确认该合同无效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至于反诉原告提及反诉被告尚未付清涉案房屋购房余款的问题,因反诉原告并未要求予以解决,本院在本案中不予审理,反诉原告可依法另行主张权利。
律师说法:未按房屋买卖合同规定期限付清房款合同还有效吗
我国《合同法》第5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在本案当中,原告与被告签订的《房屋出卖合同书》、《房产转让协议书》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该合同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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