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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合同期限付清房款,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

合同纠纷 3年前 (2023-07-31) 浏览 183

案情简介:原告请求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有效。被告卿承宽与谭明清系夫妻关系。二被告曾在利川市柏杨坝镇齐跃村2组(原梅子管理区齐跃村二组)修建了一栋房屋,但该房屋竣工后未经过土地管理部门的检查验收,亦未换发土地使用证,也未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原告吴洪专原为柏杨坝镇龙关村十四组村民。2005年正月初八,卿承宽作为甲方与吴洪专作为乙方,在卿庆云家中签订了《房屋出卖合同书》,双方及证人王某1、吴某在合同上签字。同日,双方又签订了《房产转让协议书》,并由王某2作为见证人签字,齐跃村民委员会亦在协议上签署“同意此宗房屋土地转让”的意见并加盖公章。合同签订后,原告向二被告支付了15000元购房款,并搬入该房屋居住至今,期间对房屋进行了装修。2008年10月13日,原告吴洪专及其妻子尹碧英将户籍从本市柏杨坝镇龙关村14组迁入本市柏杨坝镇齐跃村2组60号。后因房屋过户及购房余款是否付清等问题产生纠纷,原告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房屋出卖合同书》有效。

法院判决:法院认定《房屋出卖合同书》有效,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同时驳回反诉原告要求确认合同无效的反诉请求。对于反诉原告提出的原告尚未付清购房余款的问题,因反诉原告未提出相关诉讼请求,法院在本案中不予审理,其可依法另行主张权利。

律师说法:未按房屋买卖合同约定期限付清房款,合同是否仍然有效?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合同无效的情形包括:(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在本案中,原告与被告签订的《房屋出卖合同书》和《房产转让协议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因此合同应为合法有效。以上是关于“未按房屋买卖合同规定期限付清房款,合同是否还有效”的案例分析。在此提醒各位当事人,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如遇到类似纠纷,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以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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